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是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的关键环节,是提高矿业科技水平、实现矿业大国向矿业强国转变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工作,并于2012年10月下发通知,就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工作提出要求。
一、突出重点,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一)抓好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禀赋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淘汰落后技术、产能等工作,做好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重点推广高含水、低渗透、稠油等主要类型油田和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非常规能源的高效开发技术;薄煤层机械化开采、厚煤层一次采全高和充填开采、煤炭干选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金属矿产充填开采、矿石超细碎、大型浮选等高效采选及矿山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非金属溶浸采矿、充填采矿等高效开采技术。
(二)建立健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发布制度。国土资源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发展状况,分批发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发挥导向和示范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区域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
(三)加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履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法定义务,加大投入和人才培养,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三率”考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紧密结合,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矿山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达标。
二、完善政策,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
(一)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国土资源部将授予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示范矿山荣誉称号,并在示范基地建设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中优先安排。各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及有关专项对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要优先安排。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科研院所申报国家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有关科技项目,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二)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等有关要求,对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非保安残留矿体的,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矿产资源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加强相关政策支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考核指标标准体系“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考核项目中要将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取得成效列为考核内容。鼓励和支持骨干矿山企业主动加强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创新平台,提高研发能力,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的攻关与推广。
三、加强组织协调,提升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效能
(一)组建专家队伍,设立推广工作支撑机构。国土资源部组建推广应用专家委员会,为先进适用技术的优选、推广应用、咨询和研发指导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指导中心,组建专家队伍。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现场会、推介会、行业年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广行业内先进适用技术,引导和帮助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开展先进技术推广评估和宣传工作。建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跟踪评估制度,加强对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矿山企业取得的经济、资源、环境及社会效益的跟踪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先进适用技术信息,广泛宣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重大意义和成效,引导矿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国土资源部继2012年公告发布了煤炭、钒钛磁铁矿、金矿、磷矿、高岭土矿等5个矿种的“三率”指标要求后,于2014年初又制定下发了铁、铜、铅、锌、稀土、萤石、钾盐等7矿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这是我国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采矿企业制订的量化考核标准。
我国是矿业大国,但众所周知,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相对不足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威胁。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着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等问题,总体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比较低,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造成储量快速消耗,而且也带来了高排放和严重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用“三率”指标来考核采矿企业开发利用水平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三率”考核,此前并无统一标准,一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由其考核的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近期连续发布的国家级考核标准,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采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对推进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问:为什么要制定发布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三率”指标要求,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三率”指标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2013年5月13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就是要解决优化行政审批程序问题,提高规划布局和标准制定的水平,完善审批制度,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
随后的5月14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会见辽宁、河北、陕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时,就加快部门职能转变、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建立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等问题,特别强调了要健全完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政策和“三率”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不予批矿。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三中全会将“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同时强调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
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三率”是评价节约与综合利用效果的主要指标。因此,及时建立健全“三率”标准,划定生态文明建设源头的“红线”,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标准建立,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三率”指标要求,还是我国特殊资源国情的迫切需要。开展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研究,完善指标评价体系,准确、科学地评价矿山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是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科学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激发矿山企业主体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的创造活力,增强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内生动力,引领、促进矿业生产力向先进水平看齐,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上述7个矿种“三率”指标的研究,对于发展我国农业、工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2012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发布了煤炭、钒钛磁铁矿、金矿、磷矿、高岭土矿等5个矿种“三率”指标要求,其实施情况如何?
答:煤炭、钒钛磁铁矿、金矿、磷矿、高岭土矿等5个矿种的“三率”指标要求发布以来,各相关矿山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此指标作为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目标和监管依据,指标要求更加具体,目标更加清晰,方向更加明确,指标要求得到广泛应用,其成效积极而又明显。
一是矿山企业将此纳入生产计划和年终考核指标,强化了企业自律意识,增强了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感,促动了矿山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淘汰落后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三率”水平。 二是各相关行业协会将此指标作为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审查的主要依据,并纳入相应矿种行业准入限定指标,加强了矿产资源开发源头的管控,从矿山投入生产前对其“三率”指标设计进行把关,督促矿业权人和设计单位应用先进工艺和技术,为矿山企业有效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保障。
三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此指标要求纳入开发利用年检系统,并以此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之一,量化了年检标准,增强了年检操作性和指标约束性,使管理更加科学,企业生产更加规范。2012年度年检中,涉及上述5个矿种的矿山企业14583家,“三率”指标达标、年检合格企业13121家,合格率为89.98%。
四是作为“三率”调查评价的准确依据。22个矿种“三率”调查评价工作进入到总结验收阶段,对大部分矿种而言,达到了摸底统计和常规分析的程度。而对于已经发布的5个矿种而言,不仅仅完成了摸底调查的预期目标,同时能够以发布的“三率”指标要求衡量调查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能够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可信度作出准确判断,从而使调查评价结果的应用更具广泛性。
问:2014年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2014年公告以6个附件形式对铜、铅锌、铁、稀土、萤石和钾盐等7个矿种的“三率”指标要求进行公告,每个公告内容包括“三率”指标要求、监督管理、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三部分。第一部分指标要求中,确定了不同条件下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指标。第二部分监督管理中,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强调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对于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将不予通过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第三部分为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明确了“三率”指标的内涵,规定了指标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并提供了计算公式中的各类参数系数表。
-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 严格划定鼓励、限制和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禁止开采区一经划定,不得新设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立采矿权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限期关闭退出,并给予适当补偿。2016年底前完成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土地质量与生态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进一步提高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勘查开发准入和退出制度,从严从紧设立矿业权,逐步减少全省矿山数量。新设采矿权要严格执行储量规模要求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鼓励匹配下游产业链项目。积极推进探矿权收储改革试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铁、铜、金、银探矿权,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的,试行有偿收储。建立净采矿权出让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对拟出让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等进行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出让。
- ——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 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及矿山绿化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已建矿山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合同,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应作为采矿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矿山复绿和土地复垦等方面要求,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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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和矿山生态环境管护,新建的煤与小型金属矿山原则上采取地下开采。综合运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政策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全面推进矿区土地复垦。对未按期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未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治理复垦或治理复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查处,不予受理采矿权延续及变更登记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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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