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部分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2-06 15:15来源:省自然资源厅【字体: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落实执法工作“严起来”的要求,切实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秩序,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自然资源领域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督办3宗违法案件

(一)漳州市南靖县东坂村韩阿伟非法采矿案件。韩阿伟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漳州市南靖县东坂村开采高岭土,违法开采面积1亩多。2019824日,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当场制止违法行为并扣押挖掘机。目前,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已立案查处。

(二)建宁县辉华石材工艺厂非法占地案件。建宁县辉华石材工艺厂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建宁县里心镇上黎村上广线500米处建设两幢钢构石材加工厂房,违法占地面积3.05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430日,建宁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石材加工厂房、管理用房,并处罚款42819元。目前罚款已缴交,但违法建(构)筑物尚未拆除到位。

(三)宁德市屏南县磊发石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件。宁德市屏南县磊发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520日开始,在已批准的矿区南侧建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过程中,存在越界开采饰面石材的行为,越界开采区面积149.59平方米。2019624日,屏南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各案件发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要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做到对人对事查处到位。相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案件调查、处理和落实。处理结果及相关卷宗档案(复印件)自本通知下发起60 日内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我厅。

二、开展2019年度7宗挂牌督办案件“回头看”

我厅于2019626日对福州市琅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马尾区)、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前进村张振忠违法占地、龙海市九湖镇衍后村许文辉违法占地、南安市水头镇南侨村黄志刚违法占地、大田县开山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霞浦县长春镇长门村委会违法占地、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南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等七宗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请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191220日前报送查处整改情况及相关卷宗档案(复印件)。

三、公开通报4宗违法案件

我厅于2019524日公开通报了福建省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云霄县圣城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德化县蟠桃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仙游县枫亭镇星星生态园非法占地、光泽县白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泰宁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非法采矿等6宗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为进一步推动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现对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村民魏国兴非法采矿等4宗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予以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村民魏国兴非法采矿案件201311月,长乐区鹤上镇村民魏国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鹤上镇桃坑村非法采挖山体。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认定魏国兴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64.7827万元。原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2月对魏国兴非法采矿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于同年4月将该宗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73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非法采挖土石方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647827元,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823913.5元,合计罚没款2471740.5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4月长乐区人民法院对魏国兴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判决,判决当事人魏国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现该矿点已停止非法采矿。

(二)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店头庄村民苏丙丁非法占地案件。201712月,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店头庄村民苏丙丁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马巷镇舫阳社区店头庄自然村的一处耕地进行土地平整,并堆放沙土。该地块东至村路、西至耕地、南至香场、北至电解铝厂,经实地测绘,实际占用耕地8.58亩,耕种条件已遭受严重破坏。2018514日,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进行立案查处,并要求当事人尽快整改。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及时对被破坏耕地进行复垦。20181225日,根据专家鉴定,该地块达到复垦效果,已完成整改。

(三)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黄建海非法采矿案件。莆田市埭头镇湖东村村民黄建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2年起在埭头镇大蚶山非法开采矿石10211立方米,违法所得153165元。原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于2018925日予以立案查处,20181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53165元,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76582.5元,两项合计229747.5元。因黄建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秀屿分局于2018731日将该线索移送秀屿区公安分局,公安分局于201889日立案侦查。

(四)宁德市蕉城区蔡述山、蔡述国、徐吕开、黄兆通、吴祖云非法采矿案件。宁德市蕉城区蔡述山、蔡述国、徐吕开、黄兆通、吴祖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蕉城区九都镇乌坑村地段非法开采饰面用闪长岩矿石。2019510日,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对该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鉴定,该矿点被开采的饰面用闪长岩矿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为170115元。2019826日,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将该线索移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理。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