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节约集约用地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为目标,以优化国土规划布局、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产出水平、拓展土地利用空间为重点,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全面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战略,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提高土地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并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市场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同时加强宏观调控,严格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评价考核与监测监管。
  2.严控增量与盘活存量并举。实行用地规模总量控制,适当降低土地供应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比重,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挖掘未利用地、地下空间的使用潜力。
  3.改革创新与规范运作并行。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推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领域的改革探索和实践,规范有序推进行动方案。
  二、总体目标
  ——保障发展。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未利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撑和资源永续利用空间。
  ——统筹协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谐发展。
  ——节约集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创新土地利用模式,落实土地使用标准,加强内涵挖潜,强化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三、主要任务及指标
  (一)盘活批而未用土地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批而未用土地57.26万亩。2014年盘活处置15万亩,十年以上已批未供的土地全部得到清理处置;2015年和2016年分别盘活处置10万亩,五年以上已批未供的土地处置80%以上;到2016年末,批而未用土地面积控制在已批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总面积的10%以内。
  (二)降低经济增长耗地率
  到2016年末,各市、县(区)单位GDP耗地比“十一五”末期下降32%。
  (三)提高开发区用地产出效益
  到2016年末,全省开发区工业用地平均产出水平比2012年提高30%以上。
  (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
  到2016年末,在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试点范围内每年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2万亩,全省其他地区每年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1.5万亩。
  (五)推进旧村复垦整治
  到2016年末,全省每年完成旧村复垦2万亩,补充耕地1.5万亩。
  (六)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14-2016年,全省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50万平方米。
  (七)深化模范县创建活动
  到2016年末,全省85%的县、市(区)通过模范县省级考核。
  四、配套措施
  (一)提高土地出让价格
  运用价格杠杆提高项目用地成本,从而抑制工业项目粗放用地现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具体措施:
  1.2014年下半年,部署各市、县开展新一轮的基准地价修编工作,适度提高各类用地特别是经营性房地产和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水平(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2.2014-2015年,组织各地开展工业用地价格调查,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修订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适度提高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3.建立实施出让宗地价格公开查询制度。开展土地出让网上公开试点,2014年在莆田市、龙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等三个试点单位探索把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挂牌出让、拍卖出让、新增项目土地协议出让、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变更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等各类业务全部纳入土地出让管理平台,按照统一流程和办文格式进行在线办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并通过健全监管监督机制,对土地出让权力运行链条进行全流程的有效监控;201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土地网上公开出让制度。组织开发“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将各市、县(区)出让成交的经营性用地的项目名称、成交地价(楼面地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年限、受让人等基本信息实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4.按闽政办[2009]135号文件规定,对一般工业项目,包括皮革加工、印染、化学制浆造纸、石板材加工等16类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在出让最低价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以上(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二)引导产业项目集聚发展
  强化规划管控,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调整优化工业用地布局结构,通过“腾笼换鸟”、“退二进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集中集聚发展。
  具体措施:
  5.2014年底前开发完成“福建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信息系统”(一期),建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和成果管理系统,为引导工业项目集中建设和集聚发展奠定基础,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信息中心)。
  6.2015年开始对新增工业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进行落位审核,推动工业项目进区入园(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农用地转用征用处、规划处)。
  (三)加强基础设施节地管控
  严格控制基础设施用地规模,扩大有偿使用范围,探索推进基础设施用地的市场化配置。
  具体措施:
  7.严格执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用地报批、供地等环节,认真审查,严控规模(责任单位:规划处、农用地转用征用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8.2015年对《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年本)》进行修订, 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对经营性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探索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四)促进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处置
  实行新增用地审批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制度,加强对供地率和批而未用土地处置情况的考核。对批而未用土地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申请撤销批文、二次招商、督促限期开工等措施进行盘活。
  具体措施:
  9.对存在下列三种情况的,除省以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医院、学校等)、低丘缓坡地试点项目外,暂缓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一是批次用地项目供地率达不到60%的;二是考核期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面积在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三是考核期闲置土地数量在全省排名前十位的(责任单位:农用地转用征用处)。
  10.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存量与增量挂钩制度,对于当年度批而未用土地数量较多的市、县(区),在下达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相应扣减(责任单位: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11.每季度末对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显示的批而未用土地数量,特别是十年以上批而未供土地数量位居前列的市、县(区)进行全省通报,对批而未用土地数量排名全省前十位的市、县(区)进行挂牌督办,要求逐宗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相关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五)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
  以提高项目落地率和督促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义务的履行为重点,全面实施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八项制度,加强对批后征地、征后供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
  具体措施:
  12.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加强对竞买人已有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查,对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时开竣工等违规违约行为的企业,列入诚信风险企业黑名单,不予受理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申请,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汇总上报省厅抄送银监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13.对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涉嫌闲置的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每半年将清单发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抄送银监部门(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相关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六)开展土地出让履约情况专项检查
  抽查土地出让合同,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发现、处理虚假合约或背约失信行为,提高项目落地率、合同履行率和土地利用率。
  具体措施:
  14.省厅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从2014年起每年各随机抽查所辖市、县(区)50件以上的土地出让合同,并通报抽查结果。重点检查项目业主是否按照投资承诺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全额投资和开发利用土地,发现违约行为的,责成有关市、县(区)分别采取没收项目履约保证金和建设保证金、收取违约金、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执法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15.对疏于合同履行监管,造成大量土地供而未用、长期闲置的;项目业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未依法依约予以处理的;项目业主土地投入产出未达到承诺额度,未予追究违约责任的,冻结有关市、县(区)新增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网签备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执法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七)落实经济增长耗地考核制度
  认真实施《福建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闽国土资综[2009]150号),增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促进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有效执行。
  具体措施:
  16.每年第二季度对各市、县(区)上一年度的“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进行考核,并在全省通报(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
  17.对2014-2016年连续三次考核等级为优秀且排名居全省前三名的市、县(区),给予800亩新增用地指标的奖励,对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审核开放绿色通道,优先考虑开发区新设、扩区、升级;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县(区),责成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规划处、农用地转用征用处)。
  (八)加大旧村复垦力度
  拓宽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实施范围,建立项目实施进度月报制度、先行核定指标比例与项目实施进度挂钩制度等,督促旧村复垦项目按期完成。
  具体措施:
  18.拓宽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实施范围,原地类为村庄和建制镇居民点,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核定增减挂钩指标。2014年底前出台政策,对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为耕地的采矿用地,参照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项目管理,按新增耕地的一定比例核定增减挂钩指标(责任单位:耕地保护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19.根据各市、县(区)已到期旧村复垦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先行核定增减挂钩指标的比例。对到期项目实施完成比例低于40%的市、县(区),暂缓先行核定该地区旧村复垦增减挂钩指标(责任单位:耕地保护处)。
  (九)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
  科学有序引导发展“坡地工业”,保护城市周边地区的优质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增长,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具体措施:
  20.有序推进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进度。按照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建设开发控制规模,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低丘缓坡试点项目区内落位,项目用地单独组卷报批(责任单位:试点地区国土资源局)。
  (十)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拓展建设用地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商服项目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具体措施:
  21.贯彻执行《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指导各地出台实施细则,通过给予优惠地价、简化审批手续、做好确权发证等措施,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22.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23.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业主可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及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十一)深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
  全面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形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良好局面,营造社会各界关注、关心和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浓厚氛围。
  具体措施:
  24.对获得国土资源部授予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的县、市(区),在国土资源部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0亩新增用地指标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规划处、农用地转用征用处,宣教中心)。
  25.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推广好的措施和办法(责任单位:宣教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为目标,以优化国土规划布局、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产出水平、拓展土地利用空间为重点,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全面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战略,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提高土地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并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市场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同时加强宏观调控,严格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评价考核与监测监管。
  2.严控增量与盘活存量并举。实行用地规模总量控制,适当降低土地供应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比重,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挖掘未利用地、地下空间的使用潜力。
  3.改革创新与规范运作并行。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推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领域的改革探索和实践,规范有序推进行动方案。
  二、总体目标
  ——保障发展。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未利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撑和资源永续利用空间。
  ——统筹协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谐发展。
  ——节约集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创新土地利用模式,落实土地使用标准,加强内涵挖潜,强化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三、主要任务及指标
  (一)盘活批而未用土地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批而未用土地57.26万亩。2014年盘活处置15万亩,十年以上已批未供的土地全部得到清理处置;2015年和2016年分别盘活处置10万亩,五年以上已批未供的土地处置80%以上;到2016年末,批而未用土地面积控制在已批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总面积的10%以内。
  (二)降低经济增长耗地率
  到2016年末,各市、县(区)单位GDP耗地比“十一五”末期下降32%。
  (三)提高开发区用地产出效益
  到2016年末,全省开发区工业用地平均产出水平比2012年提高30%以上。
  (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
  到2016年末,在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试点范围内每年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2万亩,全省其他地区每年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1.5万亩。
  (五)推进旧村复垦整治
  到2016年末,全省每年完成旧村复垦2万亩,补充耕地1.5万亩。
  (六)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14-2016年,全省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50万平方米。
  (七)深化模范县创建活动
  到2016年末,全省85%的县、市(区)通过模范县省级考核。
  四、配套措施
  (一)提高土地出让价格
  运用价格杠杆提高项目用地成本,从而抑制工业项目粗放用地现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具体措施:
  1.2014年下半年,部署各市、县开展新一轮的基准地价修编工作,适度提高各类用地特别是经营性房地产和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水平(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2.2014-2015年,组织各地开展工业用地价格调查,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修订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适度提高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3.建立实施出让宗地价格公开查询制度。开展土地出让网上公开试点,2014年在莆田市、龙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等三个试点单位探索把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挂牌出让、拍卖出让、新增项目土地协议出让、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变更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等各类业务全部纳入土地出让管理平台,按照统一流程和办文格式进行在线办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并通过健全监管监督机制,对土地出让权力运行链条进行全流程的有效监控;201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土地网上公开出让制度。组织开发“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将各市、县(区)出让成交的经营性用地的项目名称、成交地价(楼面地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年限、受让人等基本信息实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信息中心,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4.按闽政办[2009]135号文件规定,对一般工业项目,包括皮革加工、印染、化学制浆造纸、石板材加工等16类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在出让最低价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以上(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二)引导产业项目集聚发展
  强化规划管控,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调整优化工业用地布局结构,通过“腾笼换鸟”、“退二进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集中集聚发展。
  具体措施:
  5.2014年底前开发完成“福建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信息系统”(一期),建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和成果管理系统,为引导工业项目集中建设和集聚发展奠定基础,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信息中心)。
  6.2015年开始对新增工业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进行落位审核,推动工业项目进区入园(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农用地转用征用处、规划处)。
  (三)加强基础设施节地管控
  严格控制基础设施用地规模,扩大有偿使用范围,探索推进基础设施用地的市场化配置。
  具体措施:
  7.严格执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用地报批、供地等环节,认真审查,严控规模(责任单位:规划处、农用地转用征用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8.2015年对《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年本)》进行修订, 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对经营性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探索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四)促进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处置
  实行新增用地审批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制度,加强对供地率和批而未用土地处置情况的考核。对批而未用土地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申请撤销批文、二次招商、督促限期开工等措施进行盘活。
  具体措施:
  9.对存在下列三种情况的,除省以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医院、学校等)、低丘缓坡地试点项目外,暂缓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一是批次用地项目供地率达不到60%的;二是考核期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面积在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三是考核期闲置土地数量在全省排名前十位的(责任单位:农用地转用征用处)。
  10.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存量与增量挂钩制度,对于当年度批而未用土地数量较多的市、县(区),在下达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相应扣减(责任单位: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11.每季度末对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显示的批而未用土地数量,特别是十年以上批而未供土地数量位居前列的市、县(区)进行全省通报,对批而未用土地数量排名全省前十位的市、县(区)进行挂牌督办,要求逐宗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相关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五)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
  以提高项目落地率和督促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义务的履行为重点,全面实施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八项制度,加强对批后征地、征后供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
  具体措施:
  12.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加强对竞买人已有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查,对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时开竣工等违规违约行为的企业,列入诚信风险企业黑名单,不予受理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申请,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汇总上报省厅抄送银监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13.对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涉嫌闲置的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每半年将清单发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抄送银监部门(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相关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六)开展土地出让履约情况专项检查
  抽查土地出让合同,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发现、处理虚假合约或背约失信行为,提高项目落地率、合同履行率和土地利用率。
  具体措施:
  14.省厅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从2014年起每年各随机抽查所辖市、县(区)50件以上的土地出让合同,并通报抽查结果。重点检查项目业主是否按照投资承诺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全额投资和开发利用土地,发现违约行为的,责成有关市、县(区)分别采取没收项目履约保证金和建设保证金、收取违约金、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执法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15.对疏于合同履行监管,造成大量土地供而未用、长期闲置的;项目业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未依法依约予以处理的;项目业主土地投入产出未达到承诺额度,未予追究违约责任的,冻结有关市、县(区)新增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网签备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执法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七)落实经济增长耗地考核制度
  认真实施《福建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闽国土资综[2009]150号),增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促进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有效执行。
  具体措施:
  16.每年第二季度对各市、县(区)上一年度的“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进行考核,并在全省通报(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
  17.对2014-2016年连续三次考核等级为优秀且排名居全省前三名的市、县(区),给予800亩新增用地指标的奖励,对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审核开放绿色通道,优先考虑开发区新设、扩区、升级;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县(区),责成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规划处、农用地转用征用处)。
  (八)加大旧村复垦力度
  拓宽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实施范围,建立项目实施进度月报制度、先行核定指标比例与项目实施进度挂钩制度等,督促旧村复垦项目按期完成。
  具体措施:
  18.拓宽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实施范围,原地类为村庄和建制镇居民点,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核定增减挂钩指标。2014年底前出台政策,对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为耕地的采矿用地,参照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项目管理,按新增耕地的一定比例核定增减挂钩指标(责任单位:耕地保护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19.根据各市、县(区)已到期旧村复垦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先行核定增减挂钩指标的比例。对到期项目实施完成比例低于40%的市、县(区),暂缓先行核定该地区旧村复垦增减挂钩指标(责任单位:耕地保护处)。
  (九)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
  科学有序引导发展“坡地工业”,保护城市周边地区的优质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增长,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具体措施:
  20.有序推进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进度。按照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建设开发控制规模,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低丘缓坡试点项目区内落位,项目用地单独组卷报批(责任单位:试点地区国土资源局)。
  (十)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拓展建设用地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商服项目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具体措施:
  21.贯彻执行《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指导各地出台实施细则,通过给予优惠地价、简化审批手续、做好确权发证等措施,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22.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23.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业主可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及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十一)深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
  全面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形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良好局面,营造社会各界关注、关心和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浓厚氛围。
  具体措施:
  24.对获得国土资源部授予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的县、市(区),在国土资源部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0亩新增用地指标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处、规划处、农用地转用征用处,宣教中心)。
  25.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推广好的措施和办法(责任单位:宣教中心)。

主办: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承办: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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