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主要激励措施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
对空心村、危旧房等农村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并新增耕地,新增耕地形成的挂钩指标(即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市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转移一部分资金到农村,用于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 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
制定了《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将全省各市、县(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情况,全部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市、县(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 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鼓励政策
 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符合条件、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非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由省级财政按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2013年对该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对在开发区范围内和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使用低丘缓坡地的,将补助标准从每亩5000元提高到1万元。
 ● 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扶持政策
 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鼓励原土地使用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主体实施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每亩补助1.8万元。
   ● 实行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
 出台了《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发展的通知》,对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分别对鼓励、限制的产业实行差别地价政策,运用地价杠杆加快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支柱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资源节约、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
 ● 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2008年开始,我省每年组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办理扩区或升级,优先办理区内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对存在土地利用率不高和闲置土地的开发区,予以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建立开发区节约集约、合理高效用地的新机制。
 ●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政策
 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商服项目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用地容积率。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从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对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建立争创模范县(市)奖励机制
 对获得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的县(市、区),在落实国土资源部奖励措施基础上,再给予300亩建设用地指标配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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