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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发展和保护生态,2014年底,福建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要求各地严守耕地红线和生态红线,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进国土集约开发、分类保护和综合整治,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节约集约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以确保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1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10万亩,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地面积比2013年下降30%。《意见》包括八个方面共25条措施,现摘取其中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内容。 

优化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强化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刚性约束和土地用途管制。积极探索“多规合一”,科学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管制界限。
  ○严格按照规划落实项目用地保障。引导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区域内落位。不符合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
  ○大力保护生态用地。实行城市生态用地差别化管理。最大限度保护城市中大面积连片的园地、山林、水面、湿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非建设用地,并原则上按照原地类进行管理,不得随意转为建设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严格基本农田划定保护。鼓励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充足的县(市、区)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同时,承担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异地补划工作,省级财政一次性按照每亩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机制。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应按照建设实际占用耕地数量落实补充耕地,本辖区无法落实的,应通过异地有偿调剂方式落实。
  ○鼓励农户联合自行组织开展土地整治。
      ○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补充耕地数量不实、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提升开发区土地利用水平
  ○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对布局不合理、因城乡规划修改需调整区位的开发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调整区位,合区并园。
  ○强化开发区用地内涵挖潜,鼓励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定期公布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并对后10名限期整改。
 
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
  ○逐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缩小划拨用地范围。
      ○试行先租后让。鼓励各地以工业项目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探索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
  ○探索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稳步推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加强地价管理。适度提高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并探索建立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合理比价机制。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使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分等定级客观反映本地区地价和土地收益。
 
大力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加强地上地下空间整体开发。鼓励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分层布局,实现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开发利用。
  ○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参照在地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执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算容积率。
 
加大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有效处置批而未用土地。对供地率达不到70%的市、县(区),除省及省以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用地外,暂缓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推进城乡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大旧村复垦力度,并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建筑和保持特殊风貌的前提下,规范有序推进城镇更新和用地再开发。
  ○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对将空闲宅基地腾退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复垦为耕地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