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用好土地资源
全国土地资源概况
  • 2012-2016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
  • 2015年全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 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面积所占比例情况
  • 2011-2015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

《2016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农用地64545.68万公顷,其中耕地13499.87万公顷 (20.25亿亩),园地1432.33万公顷,林地25299.20万公顷,牧草地21942.06万公顷;建设用地3859.33万公顷,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42.98万公顷。

全国土地利用数据预报结果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耕地面积为 13495.66万公顷(20.24亿亩);2016年全国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减少耕地面积33.65万公顷,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29.30万公顷,年内净减少耕地面积4.35万公顷;全国建设用地总面积为3906.82万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1.97万公顷。

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51.80万公顷,同比减少2.9%。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基础设施等用地供应面积分别为 12.08万公顷、3.46万公顷、7.29万公顷和28.97万公顷,同比分别下降3.2%、6.9%、11.7%和增长0.2%。四类用地分别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3.3%、14.1%、6.7%和55.9%。分地区看,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供地面积分别占全国供地总量的 37.4%、27.2%和35.4%,占比较上年分别增加3.9个、减少0.2个和减少3.8个百分点。全年出让国有建设用地20.82万公顷,出让合同价款3.56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5.9%和增长19.3%。

2016年,全年开展并验收土地整治项目13406个,建设总规模为333.73万 公顷,新增耕地17.58万公顷,总投资618.75亿元。

2015年,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96等。其中,优等地面积为397.38万公顷(5960.63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2.9%;高等地面积为3584.60万公顷(53768.98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26.5%;中等地面积为7138.52万公顷(107077.81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52.8%;低等地面积为 2389.25万公顷(35838.72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17.7%。

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选摘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今年初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现摘录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

——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鼓励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

——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份,对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经国务院批准后,有关省份按规定标准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补充耕地资金,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所需经费,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市县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加大轮作休耕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国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重点扶贫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对口向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耕地保护和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地区,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节约集约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福建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选摘

    日前,我省出台《福建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提出要框定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严守基本农田红线,实行用地差别化管理,严格土地供应标准,加大用地增减挂钩,把节约集约利用每一寸土地落实到发展全过程,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文件的出台是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2017年的任务要求,也表明了我省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行动坚决。

    对福建生态文明试验区而言,要建成国土空间科学开发先导区,就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载体,国家建设、地方建设都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分布、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今年6月25日是第27个全国“土地日”。今年“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土地与生态文明建设”。值此全国“土地日”来临之际,本刊选摘《福建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主要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 主要目标2
  • 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
“十三五”时期,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0.28万公顷(154万亩)以内;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5.73万公顷(986万亩)以内(上述两项指标以国家下达的为准)。
“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2%;开发区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增长15%以上。
主要任务
一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城市(县城)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全省永久基本农田1609万亩,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严格实行永久保护。二是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部署开展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乡级。三是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界四区”与“三线划定”、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等的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按照当年度的经济发展需求,科学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用地,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以计划实施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实行用地计划的差别化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重点保障行动计划项目、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支持扶贫项目、新产业新业态、旅游业及休闲农业发展用地,统筹社会民生事业用地,严控“两高一资”和产能严重过剩项目用地。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要求使用土地。控制煤炭、钢铁等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的项目准入,严禁“大广场”“大马路”建设。二是严格执行项目用地标准。对公路、铁路、电力、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石油天然气、光伏发电站等国家和地方已颁布用地标准的项目,在用地预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环节,加强项目用地标准审查,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在用地标准内;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用地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开展节地评价。三是继续实行工业项目用地指标控制。工业项目在规划设计、土地供应、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确定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5项指标,对超标准的项目用地核减用地规模。四是鼓励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小微企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一是实行用地审批与存量土地盘活相挂钩。对前五年平均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的,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居全省前十名且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或闲置土地面积居全省前十名且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市、县(区),除行动计划项目、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外,暂停其新的用地审批。对盘活存量土地成效较好的市、县(区),给予适当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二是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加大对存量土地的盘活处置力度,定期组织对批而未供土地进行排查梳理,并依法依规分类采取调出指标置换用地、调整项目加快供地、二次招商等措施进行盘活利用;按照《福建省批而未供土地用地批文处理办法》,对2005年以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变化,且城乡规划已将其调整为非建设用地的或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以上无法交地的批而未供土地,将用地批文整体或部分地块作撤销处理,多渠道多方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是强化闲置土地处置。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规范履行调查、认定、告知、听证、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闲置土地。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
一是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城镇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激励机制,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进行改造开发。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对工业企业“优二进三”的,在用地选址、用地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进行集中改造开发。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二是强化开发区用地内涵挖潜。优化开发区布局,引导工业项目在开发区内集中落位。严格开发区工业用地准入门槛,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对已引进的企业通过增资扩产、转型升级实现“零增地”发展。按照“一年一次更新、三年一次全面评价”的要求,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综合效益等方面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评价成果作为开发区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对评价排名居全省前二分之一的开发区,方可办理扩区手续;对评价排名居全省前三分之一的开发区,方可办理升级手续。
一是继续实施旧村复垦。在严格保护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基础上,加大对空心村、空心房、危旧房等农村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整治力度,旧村复垦形成的耕地可核定为增减挂钩指标,指标收益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促进农村低效土地盘活利用,改善农村生产、人居环境。二是推进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开展历史遗留损毁的采矿用地调查摸底,分类处置,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对历史遗留损毁的采矿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纳入增减挂钩指标,促进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减少。
一是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利用。开展城市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做好重点发展区域地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场地适宜性综合评价。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加大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充分利用城市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含管网)、仓储设施、已发现文物、人防和城市防灾等要求,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用途,进行多功能、一体化、综合型公共空间立体开发建设。二是鼓励地下空间多层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项目,以及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使用的,可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所属地块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是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进一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逐步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划拨土地盘活利用,原划拨土地符合规划并依法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整体开发。二是开展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在厦门市开展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三是探索新的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工业用地先出租后出让或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出让土地。四是加强地价监管。按照两年一更新的要求,适时修订公布基准地价,提高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更新完善“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继续实施出让宗地价格公开查询制度,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严格落实我省《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八条措施》,保障“十三五”期间我省15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用地需求。依据各地进城落户人口规模等因素,安排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用地计划奖励指标,优先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的住房用地,合理安排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用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必要产业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独报批,应保尽保。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依法依规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为核心,以创建活动为平台,以激励引导为手段,不断完善创建活动方案,建立常态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整体水平的提升。积极推广模范县(市)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