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5-01189
- 文号: 闽政地〔2025〕69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10-16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霞浦县人民政府: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东冲半岛外海道路(积石至闾峡段)改造提升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霞政文〔2025〕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霞浦县境内农用地1.209公顷(其中耕地0.9003公顷)、未利用地0.11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霞浦县长春镇大京村水田0.1382公顷、旱地0.5711公顷、其他农用地0.22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公顷、其他土地0.0071公顷,斗米村旱地0.0156公顷、林地0.00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积石村水田0.0012公顷、林地0.0099公顷,小京村旱地0.1415公顷、林地0.06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4公顷、其他土地0.1046公顷,闾峡村旱地0.03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237公顷,由你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东冲半岛外海道路(积石至闾峡段)改造提升项目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霞浦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霞浦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霞浦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霞浦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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