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联合印发通知,提出6条具体措施,加强对长期停工停产地采矿山的安全监管及风险防控,确保长期停工停产地采矿山恢复生产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通知》明确:
一要做好复工复产前准备工作
已过期的地采矿山在消除停工停产因素后,可申请办理采矿权顺延手续。在采矿权顺延期间,矿山企业可开展复工复产准备工作,但不得开采。
二要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前安全措施
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权顺延手续后,按规定启封已密闭的矿井,做好抽水、通风等工作。要求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基础上开展安全预评价,重点对关键部位和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隐患整改,并做好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全面普查治理。
三要开展补充勘查及储量核实
矿山企业在完成安全预评价后,可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补充勘查及储量核实工作,并细化了企业开展补充勘查、储量核实的具体要求。
四要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矿山企业在完成矿业权登记相关准备工作后,对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和准入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五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强调对取得合法采矿权的矿山在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在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六要加强监管和责任落实
进一步明确属地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厅矿权处 海峡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