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厅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公开通报8起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11 09:24 来源: 福建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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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安全“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安全生产的命根子,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2020年7月3日,国务院部署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实行“零容忍”,对该时点后未经审批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和非法出售的行为,均作为顶风违建纳入“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下称新增问题)专项整治”。我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持续以高压态势推进违法问题发现、整改和追责,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近日,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厅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决定公开通报8起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典型案例。

  龙岩市新罗区

  适中镇颜祠村某石矿厂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办公楼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新罗区适中镇颜祠村某石矿厂违法占用0.31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办公楼,已建成三层砖混结构建筑。涉案地块已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2020年7月3日后新增问题实行“零容忍”。同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明确要求: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该石矿厂于2022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办公楼,属于顶风违建,应按新增问题认定和处置。近年来,我省对新增问题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任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既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经济上也会付出巨大代价。

  建瓯市房道镇

  曹岩村曹某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案

  【基本案情】建瓯市房道镇曹岩村曹某非法占用0.82亩耕地建设住宅及附属房屋。房屋主体于2019年6月开始建设,2020年6月完成建设。2021年9月,曹某未经批准又在该地块上建设了附属房一座。

  【警示意义】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对此前形成的存量问题,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分步整治、分类处置。从本案的建设时间看,房屋主体建设完成于2020年7月3日前,属存量问题;但附属房部分建设于2020年7月3日后,属新增问题,应按新增问题认定和“零容忍”要求进行处置。违法问题发现后,该附属房已于2023年12月拆除,涉案地块已复耕到位。

  南平市建阳区

  某公司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猪场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南平市建阳区某公司违法占用漳墩镇焦坑村3.91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猪场。涉案地块已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由乡镇政府备案,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该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直接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新增建设养猪场,违反“八不准”和上述规定。

  南安市省新镇

  省东村村民张某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厂房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起,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村民张某违法占用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1亩耕地建设仓库。2022年10月,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后,立即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涉案地块已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开展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省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和巡查职责,特别是乡(镇)、村要认真履行法定巡查责任,充分发挥第一线的及时发现作用,切实落实五级网格化巡查机制,对新增问题“早发现、早制止”。实践中,一些干部碍于人情,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想管不敢管,最终导致违法占地和建设行为积重难返,给政府、部门和违法当事人均造成巨大损失。

  寿宁县南阳镇

  龚某违法占地建设铁皮棚案

  【基本案情】2021年,寿宁县村民龚某违法占用南阳镇山坑村坝下0.17亩耕地建设一层简易钢架铁皮棚。2023年10月,寿宁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抄告南阳镇政府依法处置。后涉案地块已于2023年12月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耕地保护执法实践中发现,部分群众对小规模、零散占用耕地行为不以为然,认为自己占用一点点耕地建房没那么严重的后果。这种观念不予以纠正则危害巨大。“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违法行为的“破窗效应”会导致耕地被一点点蚕食,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和打击,最终必然导致18亿亩耕地红线逐步失守,必然会对国家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影响。通过此次对龚某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及时拆除和制止,体现了政府对新增问题“零容忍”的态度,让群众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在县域范围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连城县莒溪镇

  壁洲村林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农家乐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连城县莒溪镇壁洲村林某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44亩建设砖房用于经营“农家乐”。连城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抄告莒溪镇政府依法处置。涉案地块已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节约战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保障乡村振兴用地。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乡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项目,要坚持依法依规用地,按照节约集约原则,优先就地利用村庄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近年来,通过执法督察工作发现,部分乡村地区涌现出不少的农家乐、露营基地、游乐园、烧烤吧等项目,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各级政府及村委要引导企业、村民依法依规用地,避免因违法用地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中,林某在2020年7月3日后仍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家乐,属于顶风违建,应按照新增问题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龙岩市永定区

  虎岗镇赖某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龙岩市永定区虎岗镇虎西村村民赖某某违法占用虎东村0.16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个人住宅,建成三层住宅。2023年11月,省“天地网”专项监测发现后,下发永定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核实,经永定区自然资源局核实确认为新增问题后,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抄告虎岗镇政府依法处置。同时,将该线索移交给区纪委监委,建议追究巡查责任。涉案地块已拆除复耕,7名相关人员被追究巡查责任。

  【警示意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专项工作,对新增问题“零容忍”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特别对国家、省级督察或检查发现而市县未发现的新增问题,造成群众经济损失,要倒查相应监管和巡查责任。本案例中,赖某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因不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法定条件,无法采取补办手续的方式消除违法状态,只能予以拆除。乡镇、村两委落实五级网格化巡查责任不到位,造成群众经济损失。主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后,相关人员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漳州市高新区

  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污水处理站

  【基本案情】2021年9月,漳州市某公司违法占用高新区九湖镇新塘村0.74亩耕地建设污水处理站。2022年10月,督察指出问题后,高新区自然资源局向镇政府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依法处置。现涉案地块已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中,房屋类型分为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三大类。执法督察实践中发现,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和部分干部未能正确理解耕地保护要义,认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即公共建设项目类姓“公”,没有私人利益,占用一点耕地或者未批先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因而存在默许甚至主导推动公共建设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其本质是未能深刻理解耕地保护这个“国之大者”的重要性,对耕地保护重视程度还不够,主体责任履行还不到位,必须坚决纠正。该案例中,污水处理站属于乡村公共设施,属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于2021年9月未经审批直接占用耕地建设,属于顶风违建,理应按照新增问题认定和处置。

  【厅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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