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按照“谁出让、谁登记”原则,自2026年7月6日起我省新申请的省级矿业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由相应权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承办,原先已申请的继续按原有程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矿业权登记类型包括矿业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二、矿业权登记由矿业权出让部门同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属省级出让的矿业权,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调整后的权限向对应的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如今后国家或我省关于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有调整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具体办理咨询方式如下:
省级本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咨询电话:0591-87665852。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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