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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台《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日期: 2023-08-25 11:32 来源:福建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pvCount}}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在居住区,哪些公共配套设施

属全体业主共有?

产权如何登记?

  近日,福州市出台《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予以明确,理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各产权人关系,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了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要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备案的,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验收备案。

《意见》厘清了配套设施的权属约定

  其中,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公用设施等。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及为业主服务的配套用房;仅供所在项目业主使用的垃圾集散间、垃圾分类屋(亭)、快递服务用房;人防专用设施等。法律法规无相关规定的,依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约定确定。

《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设计建设移交要求

  属政府所有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在规划验收后由县(市)区政府制定移交方案,并确定接管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接管单位持土地出让文件( 或划拨决定书)、公共配套设施交接单、涉税联系单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一并申请公共配套设施权属登记。【海峡资源报 郑与国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张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