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岩市制定《龙岩市海绵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据了解,该《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龙岩市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适用于龙岩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条例》强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绵城市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条例》要求,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并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编制市政道路、绿地、广场、河道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条例》明确,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设置海绵城市专篇。项目竣工时,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依法不予备案。【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杨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