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新闻动态 > 自然资源要闻

非法开采稀土!5人获刑!
日期: 2024-01-30 09:59 来源:福建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pvCount}}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稀土刑事犯罪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廖某、颜某、叶某、凌某、黄某等5人3年至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2.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6月份,廖某与颜某出资10万元入股开采稀土,占股50%;凌某、叶某、黄某和郭某(已死亡)出资50万元,占股50%,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原地自然浸取的方式开采稀土。同年7月份,第一、第二次开采出的稀土由颜某、郭某联系买方,廖某负责收钱,共得款50万元;第三次开采出的稀土,颜某和廖某分得4.7吨,卖出得款17万元。

  2021年8月,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了袋装白色湿粉末稀土矿5.26吨。经鉴定,非法开采行为共破坏稀土矿氧化物总资源量4.64吨,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颜某、凌某、叶某、黄某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其量刑情节,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颜某、叶某、凌某、黄某3年至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10万元至12.5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相关非法采矿物品。【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