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开展矿山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情况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
以全省范围有效期内矿山(地热、矿泉水除外)为排查对象。排查重点包括,是否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是否按规定开展储量核实,是否在储量年度报告中如实报告开采矿种和储量变化情况,是否按规定缴纳共伴生矿产出让收益。
《通知》提出:
排查工作通过企业自查、县级审核、市级复核三步骤展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根据相关材料和台账对共伴生矿产的勘查、开采、利用情况全面自查,填报企业自查表;同时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通过查阅自查材料、调阅部门资料、走访选矿厂,运用技术手段对相关数据开展逻辑检验,核实共伴生矿产开采利用情况,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做好本行政区域排查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
要分门别类组织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矿山储量地质报告、开采方案未表明共伴生矿产情况,但矿山已实际综合开采利用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采矿权人如实报告,开展储量核实,完善采矿权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储量年度报告中补充相关信息;采矿权人未缴纳共伴生矿产出让收益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储量核实情况、矿产品销售收入等依法追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未如实报告矿种和储量变化,且企业自查中隐瞒事实、自查不到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处理,并按《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将采矿权人列入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采矿权人超出规定矿种或登记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查处。【厅矿保处 海峡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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