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2703-2006-00271
- 文号:
- 发布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06-12-21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采矿权延续申请
来源:本网
时间: 2006-12-21 17:56
(一)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74号)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
、《关于修订部分矿种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135号
4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178号)
5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168号)
6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省以上发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核认可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270号)
7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应当在采矿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规定的资料和证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估审查。
2
、初审:市、县提出初审意见。
3
、登记发证机关进行审查、审核、复核、会审、签发。
4
、申请人缴纳规定的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要件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
2
、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并封闭式圈定)(一式四份)。
3
、地质报告(或地质储量核实报告)(一式三份)。
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或审批决议书或认定书)(一式三份)。
5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一式三份)。
6
、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一式三份)。
7
、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由探矿权转入采矿权的,可不提交)(一式三份)。
8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批准后以旧证换新证)。
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总结(一式三份)。
10
、县、市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延续申请初审意见表(一式三份)。
11
、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12
、外资矿山企业应提交外资企业批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13
、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
14
、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炭开采矿山还应提交矿长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15
、煤炭开采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地热、矿泉水开采应提交取水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16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厅审核意见。
17
、其他事项。
(注:2、6、11、12、13、14、15项原已有且符合要求的可不提交)
(四)时限
受理后,40日之内予以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不算)
(五)收费标准
一次缴纳,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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