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加强用地用海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主要内容的“三新”经济发展,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用地用海类型。
二、加强用地用海保障。
三、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四、加强信息化运用。
五、支持多方式供地。
六、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七、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和空间复合利用。
八、积极盘活存量资源。
支持收储存量工业用地、工业厂房,改造建设成标准厂房供中小微企业研发、孵化使用。对形成规模后具有产业化生产需求的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九、完善“三新”用地监管机制。
附件: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若干项目用地用海管理分类目录(试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若干项目用地用海管理分类目录(试行)
序号 |
业态项目类型 |
用地用海分类 及名称 |
供应方式 |
出让年限 |
租赁年限 |
含义 |
|
大类 |
中类 |
||||||
1 |
现代农林牧渔业 |
设施农业、其他现代农林牧渔服务业 |
1.用地: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50年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对于设施农业种植(如茶叶种植等)项目,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 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文件规定,可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2.用海: 渔业用海-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
15年以内 |
- |
主要包括海上渔排休闲渔业等,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 |
|||
2 |
先进制造业 |
新一代信息技术设备 制造 |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信息技术设备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或**)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50年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网络设备制造、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制造、数字创意技术设备制造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高端装备 制造 |
主要包括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其他海洋相关设备与产品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2 |
先进制造业 |
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制造 |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信息技术设备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或**)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50年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铝及铝合金制造、镁及镁合金制造、铜及铜合金制造、钛及钛合金制造、稀土新材料制造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 制造 |
主要包括专业化学品及材料制造、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制造 |
主要包括特种陶瓷制造、特种玻璃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制造 |
主要包括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制造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前沿新材料制造 |
主要包括石墨烯材料制造、3D打印用材料制造、超导材料制造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生物产品 制造 |
主要包括生物药品制品制造、生物农药、肥料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设备制造 |
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储能装置制造、电机、发动机制造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新能源设备制造 |
主要包括核燃料加工设备制造、储能电池制造、太阳能材料、设备和生产装备制造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节能环保设备和产品 制造 |
主要包括高效节能通用设备制造、高效工业节水设备制造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3 |
新型能源活动 |
新型电力和热力生产 |
1. 用地: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或**)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50年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核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生物质供热、潮汐能发电、地热能供热及发电、氢能发电、工业余能供热及发电等。其中电厂项目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变电站、开关站等设施用地按公用设施用途管理。 |
2. 用海: 工矿通信用海-可再生能源用海 |
依申请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
50年以内 |
- |
主要包括海上光伏发电等,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出让方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执行。 |
|||
4 |
节能环保活动 |
高效节能 服务活动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节能设计服务、节能认证服务等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先进环保 服务活动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海洋环境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先进环保设施用地 |
公用设施用地-供水用地/排水用地/环卫用地 |
划拨(非营利性) |
- |
- |
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再生水厂、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用于城乡和区域基础设施的供水、排水、环卫等设施用地。 |
||
资源循环 利用活动 |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50年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高效节水 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节水工程设计服务、节水认证服务等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高效节水 生产 |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5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海水淡化处理、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等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5 |
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 |
现代信息 传输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软件研发、技术服务、数字动漫制作服务、数字游戏制作服务或**)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新一代移动通讯网运营服务、卫星应用服务等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互联网平台(互联网+) |
主要包括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等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软件研发 |
主要包括人工智能软件、基础和通用软件、工业软件等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对属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科研机构及其科研设施用地,按科研用途管理。 |
||||||
数字内容设计与制作服务 |
主要包括数字内容设计服务、数字动漫制作服务、数字游戏制作服务等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现代信息技术服务 |
主要指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人工智能服务、物联网服务等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6 |
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 |
技术研发 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高端装备技术研发、现代农林牧渔业技术研发等研发设计的综合性办公用地。 |
技术推广 服务 |
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服务、高端装备技术推广服务等技术服务活动的综合性办公用地。 |
||||||
质量检验(测)技术 服务 |
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产品、高端装备产品、新能源产业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等质检技术服务的综合性办公用地。 |
||||||
其他现代 技术服务 |
主要包括创意设计服务(建筑、园林、广告设计)、工业相关设计服务、个性化产品设计与定制服务等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创新创业 服务 |
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等提供创业平台、技术服务的综合性办公用地。 |
||||||
7 |
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 |
先进制造业 设备维修 |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高端装备维修)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50年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智能机器设备维修、轨道运输设备维修、电子设备及精密仪器维修、海洋工程设备维修、新能源设备维修等装备维修项目用地。 |
先进制造业 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及维修服务、汽车改装服务等汽车维修站、机动车维修网点等项目用地。 |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海洋工程装备服务中财产保险等金融保险项目用地。 |
||||
现代贸易物流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互联网批发、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等技术服务综合性办公用地。 |
||
现代物流 仓储 |
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工业仓储)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5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低温仓储、装卸搬运、通用仓储等用于物资存储、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 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为工业仓储用地;为商业交易服务的仓储用地为商业仓储用地,如商场、超市的仓储用地。 |
||
商业服务业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仓储)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
现代物流交通运输设施 |
交通运输用地 |
划拨(非营利性) |
- |
- |
主要包括货运火车站(场)、货运枢纽(站)、冷藏车道路运输等各种道路以及交通场站等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现代互联网 金融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务金融 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金融保险、技术服务综合性办公用地。 |
||
人力资源 教育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职业教育) |
划拨(非营利性) |
- |
- |
主要包括对计算机、互联网+、软件、先进制造业等“三新”活动进行技能培训的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设施用地。 |
||
7 |
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 |
人力资源 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劳务派遣服务、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等技术服务综合办公性用地。未取得人社部门批准办学资格的高级技能培训项目用地按商业服务业用途管理。 |
8 |
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 |
现代医疗 设施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
划拨(非营利性) |
- |
- |
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站)、街道卫生院等医疗、保健、预防、护理、康复、急救、安宁疗护等用地。 |
现代医疗 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商业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个性化医疗服务、育婴服务、生物医药服务等医疗用品零售商业、批发市场及医疗技术服务项目用地。 |
||
现代养老 设施 |
居住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70年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指为商品住宅同步配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连同商品住宅用地一并出让。 |
||
现代养老 服务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划拨(非营利性) |
- |
- |
主要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的养老院、敬老院、养护院等机构养老设施用地。 1、意向用地者属于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2、养老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出租或分割抵押。 3、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
||
8 |
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 |
新型住宿 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用地- 旅馆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产权式酒店、长租公寓、短租公寓(民宿)等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有住宿功能的度假村等用地。对产权式酒店,若允许将一定比例的酒店客房出售返租并分割发证,应事先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告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事先未公示和约定的,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出租或分割抵押。 |
新型便民 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指快递服务物流营业网点用地。 |
||
现代旅游 服务 |
1.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用地/娱乐康体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休闲观光旅游、度假村旅游、主题公园、影视城、休闲观光农业等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1、土地用途名称不得笼统确定为“旅游用地”或“休闲观光用地”;2、为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休闲观光旅游配套的销售、住宿、餐饮、娱乐、休闲、表演等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规定进行管理;3、该类用地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出租或分割抵押。 |
||
2.用地: 特殊用地-其他特殊用地(景区管理服务设施用地) |
划拨(非营利性) |
- |
- |
主要包括景区管理机构、景区停车场以及景区服务设施等非营利性的建筑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
|||
3.用海: 游憩用海-文体休闲娱乐用海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
25年以内 |
- |
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开放式用海。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主要包括海上漂浮构筑物、海上步栈道等,开放式用海主要包括海上浴场等。 |
|||
8 |
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 |
现代零售 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无人零售、互联网零售等零售商业网点服务业用地。 |
9 |
现代综合管理活动 |
城市智能 管理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城市智能停车服务、智能安防服务等技术服务综合性办公用地。 |
现代城市商业综合管理服务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
40年 以内 |
20年以内 |
主要包括城市商业综合体、商业地产综合体等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