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闽自然资规〔2023〕3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证采矿、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按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负责查处举报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金额确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

  按照举报调查事权分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部门为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首办部门。按要求需由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件,其举报奖励由相应的调查处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应的举报案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查实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名举报。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时间以举报奖励实施部门第一次收到举报线索之时计算。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同一案件举报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及以上的下级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之一的调查处理机关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举报。

  (四)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举报。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领取程序

  第九条  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查证为露天开采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地下开采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经查证既有露天开采也有地下开采的,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另行给予举报奖励5万元。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30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程序由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人提交的奖励申请应包含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举报时间、简要举报内容等。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人的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举报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以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应当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违法举报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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