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801-2024-00392
  • 文号: 闽政海域〔2024〕1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4-17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德明钢材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钢材30万吨项目用海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5-09 11:24

晋江市德明钢材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晋江市德明钢材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钢材30万吨项目”用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和自然资源部备案意见(自然资办函〔2022〕199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使用晋江市安海湾东侧、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北部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面积1.3111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用于建设晋江市德明钢材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钢材30万吨项目(宗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工业用海,二级类为其他工业用海;用海期限为50年,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晋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切实采取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落实生态修复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五、该项目填海成陆区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附件:晋江市德明钢材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钢材30万吨项目

宗海界址点坐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晋江市德明钢材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

钢材30万吨项目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8° 30′ E

编号

纬度

经度

编号

纬度

经度

1

24°41′30.904"

118°27′10.463"

4

24°41′33.681"

118°27′15.457"

2

24°41′30.999"

118°27′16.274"

5

24°41′33.609"

118°27′11.067"

3

24°41′32.994"

118°27′16.235"

6

24°41′33.047"

118°27′10.463"

内部单元

用海方式

界址线

面积(公顷)

厂房

建设填海造地

1-2-…-6-1

1.3111

宗海

1-2-…-6-1

1.3111


抄送: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自然资源部东海局,省政府办公厅,

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泉州市、

晋江市人民政府,泉州市、晋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4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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