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1-01165
  • 文号: 闽政地〔2021〕77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1-11-1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340县道剑斗新镇区至湖上段公路迁移复建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1-12-02 15:57

安溪县人民政府: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340县道剑斗新镇区至湖上段公路迁移复建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安政地〔202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溪县境内农用地6.0367公顷(其中耕地0.1457公顷)、未利用地0.20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安溪县剑斗镇东阳村水田0.1302公顷、旱地0.0155公顷、园地4.0068公顷、林地1.86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88公顷、其他土地0.0435公顷、未利用土地0.159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4181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74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492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安溪县340县道剑斗新镇区至湖上段公路迁移复建工程工程建设用地。

  二、安溪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安溪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安溪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泉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存档。

  2021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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