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1-01165
- 文号: 闽政地〔2021〕77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1-11-1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安溪县人民政府: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340县道剑斗新镇区至湖上段公路迁移复建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安政地〔202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溪县境内农用地6.0367公顷(其中耕地0.1457公顷)、未利用地0.20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安溪县剑斗镇东阳村水田0.1302公顷、旱地0.0155公顷、园地4.0068公顷、林地1.86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88公顷、其他土地0.0435公顷、未利用土地0.159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4181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74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492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安溪县340县道剑斗新镇区至湖上段公路迁移复建工程工程建设用地。
二、安溪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安溪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安溪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泉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存档。
2021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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