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3-00378
- 文号: 闽政地[2023]18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3-04-06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炎高速萩芦出口至兴化湾涵江港作业区进港道路(南环路至芳山互通段)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22〕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涵江区境内农用地8.5332公顷(其中耕地6.5706公顷)、未利用地0.15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涵江区三江口镇哆中村水田0.49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2公顷,芳山村水田1.004公顷、旱地0.925公顷、园地0.0102公顷、林地0.0126公顷、草地0.1476公顷、其他农用地0.8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473公顷,前明村水田0.59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14公顷,杨芳村水田3.1328公顷、旱地0.4187公顷、园地0.3938公顷、林地0.0687公顷、其他农用地0.33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09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2904公顷;使用国有水域0.153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444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莆炎高速萩芦出口至兴化湾涵江港作业区进港道路(南环路至芳山互通段)工程建设用地。核减项目面积2.2001公顷。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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