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3-01184
- 文号: 闽政地[2023]89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3-12-11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国道324(纵二线)厦漳界至凤山段工程(集美段)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3-12-19 10:5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24(纵二线)厦漳界至凤山段工程(集美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23〕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集美区境内农用地5.4355公顷(其中耕地1.50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集美区灌口镇坑内村水田1.117公顷、水浇地0.0213公顷、旱地0.3713公顷、园地2.6739公顷、林地0.1226公顷、其他农用地1.12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5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794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道324(纵二线)厦漳界至凤山段工程(集美段)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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