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3-01255
- 文号: 闽政地[2023]94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3-12-29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宁德市2023年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4-01-04 11:18
你市《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23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宁政文〔202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2.193公顷(其中耕地1.0727公顷)、未利用地0.41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蕉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其他农用地0.3864公顷、水域0.4106公顷,宁德市东湖塘华侨农场国有水田1.0727公顷、其他农用地0.7339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2.603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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