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464
  • 文号: 闽政地[2024]26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6-25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永春县2024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6-25 16:34

永春县人民政府: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永政文〔202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永春县境内农用地0.77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使用永春县五里街镇埔头村草地0.7762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776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4-01-01地块面积0.0001公顷。

  二、永春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永春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永春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永春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农转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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