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470
  • 文号: 闽政地〔2024〕28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7-0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明溪县2023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4-07-02 10:56

明溪县人民政府: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明溪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明政文〔2024〕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明溪县境内农用地3.0676公顷(其中耕地0.28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雪峰农场国有旱地0.2878公顷、园地0.4221公顷、林地2.0087公顷、草地0.27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6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3.067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明溪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明溪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明溪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明溪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农转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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