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484
  • 文号: 闽政地[2024]29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7-09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州市2024年第三十三批次建设用地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7-09 08:20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综〔2024〕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福州市仓山区境内农用地14.516公顷(其中耕地0.3144公顷)、未利用地0.05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水浇地0.0445公顷、园地0.7756公顷、林地3.631公顷、草地0.3881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19公顷、其他土地0.0005公顷,龙江村林地0.4067公顷、草地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8公顷,清富村旱地0.1733公顷、园地0.3903公顷、林地7.0287公顷、草地0.0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7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75公顷,胪雷村旱地0.0966公顷、园地0.3352公顷、林地0.2563公顷、其他土地0.059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780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4-33-01地块面积0.5019公顷。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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