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659
  • 文号: 闽政地[2024]44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9-27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永春县2023年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来源:本网 时间: 2024-09-27 08:08

永春县人民政府: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永春县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文〔2024〕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春县境内农用地14.8482公顷(其中耕地4.7171公顷)、未利用地0.02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春县湖洋镇美莲村水田1.2028公顷、旱地0.1982公顷、园地5.1162公顷、林地0.1444公顷、草地0.5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7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5公顷、水域0.0212公顷,清白村水田2.9326公顷、水浇地0.048公顷、旱地0.3355公顷、园地1.6092公顷、草地0.0291公顷、其他农用地0.47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21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838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3597公顷;使用国有园地0.9208公顷、林地0.54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6.829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永春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永春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永春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永春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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