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3-00849
- 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3〕45号
-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3-08-08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大要案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大要案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秩序,依据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要案是指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或涉案土地矿产价值巨大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违规案件,可以列入大要案管理:
(一)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海域,违法批准建设或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二)违法占用耕地50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的案件,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违法用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情节恶劣,引发重大群体性信访或造成重大舆情的案件;
(四)被自然资源部全国通报、挂牌督办的案件;
(五)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条 大要案的管理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厅负责大要案的核定,依照程序核定具体案件是否纳入大要案管理。
大要案的核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线索来源。通过上级交办、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下级上报、部门移送等渠道,省厅执法工作机构获取案件线索。
(二)案件筛选及呈批。省厅执法工作机构认为应该定为大要案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先行组织初步了解违法违规主体和基本违法事实。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省厅执法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分管厅领导认为必要的,报厅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确定。大要案清单及办理进度应定期向厅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条 省厅负责对大要案的指导规范和督促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办或挂牌督办;对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对市、县的整改查处工作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督办。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管辖规定负责案件的具体查办,对大要案的整改、查处和追责问责情况负责。
第六条 大要案办理实行承办制。
大要案的承办单位应确定承办人及责任领导并报省厅备案,承办人及责任领导对案件办理的过程和结果负责。承办单位为县级及以下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确定复核责任人及复核责任领导并报省厅备案。
第七条 需要省级审核的督察类案件等,由省厅确定销号责任人。
销号责任人对案件整改是否到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可提交集体研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裁量明显不当的,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处理;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责成承办部门及时纠正;对需要补正材料的,退回补正。
第八条 省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大要案确定督办人,负责案件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办人应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进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发函、实地督导、通报、约谈、移送等形式对案件进行全流程跟踪督导,督导情况应按照一宗一档形式存入档案。
省厅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督办后,期限届满案件仍未能查处整改到位的,督办人应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九条 大要案原则上由案件属地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督办案件通知后,应及时按照督办要求组织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调查,未经省厅批准,不得转交下级办理。调查处理结果应于督办之日起60日内报送省厅,案情特别复杂的,报请省厅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调查处理中遇到重大或复杂情况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依法予以移交。被移交单位不予接收的,承办单位应寄送相关移交书面函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省厅发现存在属于其他主管部门管辖而未依法移交情形的,应书面督促移交。
第十一条 被列入大要案的案件,应严格落实追责问责。
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线索,应按照贯通协调机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于符合追究刑事责任基本要件的大要案,承办单位应严格依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市两级发现存在应移送未移送情形的,应书面发函督促移送。
第十二条 大要案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大要案情形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移出大要案管理清单;分管厅领导认为必要的,报厅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确定。退出大要案清单情况应向厅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大要案实行全程报告制度,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层报省厅:
(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属于大要案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在调查取证中发现属于大要案情形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
(二)在大要案查处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时,应当及时补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报告。
列入或退出大要案清单情况、大要案办理中的重大事项,执法工作机构应及时书面报送派驻监督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涉及违纪违法的,省厅依法依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一)未落实大要案全程报告制度的;
(二)对省厅督办案件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案件久查不决或者拒不落实督办要求的;
(四)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于典型案件,省厅可根据需要进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具体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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