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201-2012-00041
- 文号: 闽国土资综〔2012〕56号
- 发布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12-03-13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闽国土资综〔2012〕56号
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和符合本《通知》规定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展初始登记;核查整理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完善登记成果。
(二)编制和转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统一代码。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与技术方法
(一)工作内容
1、收集整理资料
(1)对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收集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2)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收集整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发现资料缺失、不规范或登记错误的,尽快补正完善。核查无误后,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卡进行扫描,导入数据库。
(3)收集近几年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等测绘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图件资料。
2、制作调查底图。以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正射影像图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
3、发布通告。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4、开展初始登记。充分利用已有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结合地籍数据库建设,依据权属来源材料,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和符合本《通知》规定而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5、更新和完善已有登记成果。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按照省土地调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调查办〔2008〕36号)要求,对已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核实。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逐宗开展实地核实,对宗地权属状况、界址及面积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调查核实,力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成果的更新。
6、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按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采取“双码运行”的方式,即:新登记宗地编制新码;已登记宗地编制新旧代码转换对照表,保留原编码。具体编制方法另行通知。
7、建立和完善城镇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参照国土资源部《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建立村庄地籍数据库。
(二)技术方法
1、关于地籍测量。尽量采用解析法开展1:500-1:1000比例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测量,界址点点位中误差±
2、关于坐标系。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测量应采用西安80坐标系。高程基准原则上与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的一致。
3、关于调查底图制作。对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成果的精度和现势性进行全面检核,满足地籍调查要求的,可作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没有图件的,应按城镇地籍调查相关要求进行测量,形成工作底图。
4、关于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数字化地形图基础上建立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将已登记宗地的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成果录入与关联;对未登记宗地,只需录入图形数据和部分属性数据,待今后办理土地登记时再补充完善。在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建设基础上建设地籍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日常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的信息化。
三、有关政策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可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5、对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确权登记,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2)
6、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的方式确认。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予审核。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由村委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确权发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违法建造住宅的;
(3)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申请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4)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村委会办公场所、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登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
2、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应当由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发证。
3、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2)“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
(3)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成果资料与归档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主要成果资料如下:
1、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2、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检查验收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报告;
3、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控制点网、记录手簿、平差计算资料、控制点成果表及点之记;
4、地籍图、宗地图;
5、地籍调查表、权属核实表、解析界址点成果表、面积计算表、新旧宗地编码对照表;
6、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7、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8、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等土地登记档案资料;
9、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各地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以上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示范工作
确定福州市晋安区、厦门市翔安区、仙游县、将乐县、南安市、云霄县、邵武市、永定县、霞浦县共九个县(市、区)作为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示范单位,各示范单位要率先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设区市要充分发挥示范县的先行示范作用,积极推广可借鉴的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促进其他县(市、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规范、深入开展。同时,要结合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加快推进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信息纳入“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
附:2008-2011年新农村建设地形图大比例尺测量成果一览表
二○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 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 确权登记 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微信
闽政通APP
国务院互联网+督察
政企直通车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