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201-2013-00995
- 文号: 闽国土资综〔2013〕269号
- 发布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13-09-13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稳定发展,现就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设施农业用地
各地要积极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促进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凡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农作物设施生产等农产品生产用地,及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智能温室、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的仓库、农产品分拣包装场所、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烤烟房、田间道路等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农业局会同国土资源局制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合理配置设施农用地规模
各地要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突出主导产业发展,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各类生产设施农用地按农业生产有关技术规范配置。各类附属设施农用地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3、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4、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设施农业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农业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避开优质耕地,并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终止使用后,经营者应自行拆除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已找不到经营者和历史遗留的“无主”废弃设施农用地,各地要科学规划,积极盘活,符合耕地开发条件的,优先纳入土地开发整理范围。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应附补充耕地方案(《附属设施农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方案》详见附件1)。经批准后,经营者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在一年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的监督实施和验收。经营者无法补充耕地的(含一年后仍无法完成任务的),应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费用,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一年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不得与报部备案项目范围重复。
四、简化设施农用地审核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地要按照《设施农用地审核指南》(详见附件2)审核批准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用地申请并填写《设施农用地审核表》(详见附件3),乡镇政府全程代办具体报批手续。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对接,热情服务;要建立制度,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五、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
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地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使用全程管理,确保规范用地。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并监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附件:1.附属设施农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方案
2.设施农用地审核指南
3.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3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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