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2日是第50个世界地球日,地球日活动的主题为“珍爱美丽地球 守护自然资源”,以期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去年,在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自然资源部门,正是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中“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管理理念。
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在我省,一场场守护人与自然资源和谐共生的战役也正在打响。去年7月,制定《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提出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10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显示我省将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以统筹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坚定决心;12月,制定《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实施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及农地生态功能提升、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防治等重点工程,打造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的有效模式。
值此“地球日”到来之际,本刊选摘上述政策措施,供大家参考。
改善闽江流域生态功能
——《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选摘
统筹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
目标指标
经过3年努力,闽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为全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
加强保护修复,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推进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水口电站水库、街面水库、安砂电站水库、金湖、翠屏湖以及水库型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对入湖河流进行综合整治;开展湖泊流域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或维持水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境完整性和多样性。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强化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开展濒危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脆弱生态修复工程,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改善,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推进小水电站绿色发展。流域内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要按照“改造一批、限制一批和退出一批”等分类处置方式,推进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闽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严禁新上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其他水利水电开发项目。
——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持续推广“长汀经验”,遵循“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系统治理”的原则,按照“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个梯度,根据区域水土流失现状,坚持坡耕地、茶园、竹林、马尾松林、崩岗、小流域全面治理,山、水、林、田、路、渠配置,有效控制流域内的水土流失,形成立体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
——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按照“系统治理、消除隐患、生态修复、绿化为主、兼顾经济”的原则,因地制宜,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采取自然恢复、工程、生物等措施恢复损毁土地功能。到2020年,完成172处废弃矿山治理,有效提高闽江流域废弃矿山的植被覆盖率,加快山体复绿,改善废弃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树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典范。
——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开展“清水蓝天”行动、环境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和其他各类专项行动,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环保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
强化污染整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加强入河排污口管控。加强源头管控溯源,加大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鼓励福州、南平、三明等地先行示范,通过排污口的有效整改,实现污水“零直排”、“零排河”。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进一步推动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印染、化工、制革、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废水深度治理。
——加快城乡生活污染整治。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加大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实施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垃圾强制分类。
——推进农业污染整治。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严格防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防控水产养殖污染,严格防控种植业污染。加快推进种养循环一体化,推进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
——实施闽江口综合治理。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推动闽江口周边市、县(区)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严格入海排污口管理,减少入海排污总量。强化海水养殖污染整治,开展海水养殖情况摸底,优化养殖结构。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严格海砂管理,加强闽江口外海采砂作业控制监管。
优化空间格局,加强流域源头管控
——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闽江流域生态保护要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凸显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保护,逐步形成武夷山脉—玳瑁山脉、鹫峰山—戴云山两大山脉为核心骨架,闽江、沙溪、富屯溪、建溪等主要河流为生态廊道的特色生态空间格局,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立足闽江流域全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区域协调和区域互动的基础上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与生态保护修复一盘棋的格局。加强闽江上游金溪、建溪、富屯溪、沙溪等流域污染防治,有效控制闽江沿岸水污染物排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和生态优势。加快推进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形成山水相融的生态宜居环境。
——实施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统筹流域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闽江口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等区划,将闽江和沙溪、富屯溪、建溪等重要支流的国省控监测断面以及流域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落实环境准入、排污许可、控源减排、环境增容、生态环境保护等管控措施的基本控制单元,并明确管控要求。
——建立流域资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在闽江流域率先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和试点,逐步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并与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相衔接,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优化产业布局。结合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严格按照流域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优化石化、汽车、船舶等七类重点产业和闽江口、武夷新区、三明生态工贸区等重点区域发展布局,并推动永泰、泰宁、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地实施,支持培育发展与功能区定位相适宜的产业,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
——推进结构调整。加快推动产业绿色转型,集中整治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智慧农业。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造纸沤浆、废塑料加工等行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行动。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统筹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
去年10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省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按程序报国家审批。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制定实施保护修复方案,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 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
落实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对各类生态用地实行用途管制,实施特殊保护。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加大矿山植被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推进废弃工矿用地的生态恢复治理。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
◆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建立以武夷山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禁管理,稳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依法依规解决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的合理退出问题。实施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推广“长汀经验”,持续推进水土流失治理,每年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万亩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省水土流失率下降到8%以内。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加强休渔禁渔管理。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
实施湿地占补平衡管理
去年7月,我省制定《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经批准征收、占用总量管控目标范围内具体地块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 实行省、设区市、县三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落实责任目标
将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87.1万公顷逐级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县(市、区),并通过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地块。地方各级政府是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要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湿地保护责任。
◆ 实行新增湿地储备制度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征收、占用湿地的预期,有计划建设人工湿地,作为新增湿地面积纳入储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或者社会团体建设湿地公园等人工湿地,给予优先纳入湿地占补平衡储备。湿地占补平衡以县(市、区)为单位就近补充,本县(市、区)确实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经双方协调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允许在本设区市内使用储备库中的湿地进行异地补充。
◆ 建立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公示制度
县(市、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将论证通过的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和湿地修复方案随即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由管辖该湿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级政府和同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湿地总量管控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工作职责
将湿地总量管控目标责任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制度体系进行考核。对不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未完成湿地总量管控目标责任的,按照《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