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
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
国发〔1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有色金属矿产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其中钨、锡、锑、离子型稀土是我国的优势矿产,在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近年来大量的集体、个体(含联户)采矿者,对正在开采的全民所有制矿山、国家规划矿区和勘探区内的有色金属和离子型稀土矿产资源乱采滥挖,甚至盗窃、哄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设备器材,破坏生产设施,使国家的矿产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地质单位的探矿权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受到严重侵犯,勘查矿区和矿山企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干扰,矿山的安全生产受到严重威胁,流通秩序混乱,走私贩私猖獗,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推动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分别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协助国家计委做好分管矿产资源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矿区规划,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按照先中央后地方的原则,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不适于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零星分散资源,允许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禁止个体(含联户)开采。
二、国家禁止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与外资合作、合资开采离子型稀土矿产。未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进入离子型稀土矿区,或向其提供矿山的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三、凡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或以开采这些矿产为主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需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凭批准文件,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开办矿山企业审批手续。向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规定办理;向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办理。
对本通知下发前开办的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的矿山企业要进行清理整顿。符合办矿条件,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分别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补办审批手续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可继续开采;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期整顿或令其停止开采。上述工作要在1991年底以前完成。对已持有采矿许可证的个体(含联户)采矿者,由县人民政府和原批准单位会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由原发证机关限期收回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无证开采者,立即取缔。
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分别制定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的矿产品、冶炼产品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产品的生产总量计划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凡从事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须分别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批准文件及有关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
国家禁止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含联户)从事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已开办的冶炼、加工厂,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限期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营业执照。
五、钨、锡、锑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指钨精矿、低度钨、钨酸、仲钨酸氨、钨酸钠、钨粉、钨铁、三氧化钨、碳化钨、蓝钨、锡精矿、精锡、焊锡、锑精矿、硫化锑、精锑、氧化锑及其他锑品)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分别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收购单位,实行统一收购。
钨、锡、锑矿产品及冶炼产品的国内销售,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统一管理。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国内销售,由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制定指令性计划,统一管理。严禁自由买卖。
开采其他矿产资源为主的矿山企业,对共生、伴生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要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其矿产品应向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
上列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均作为一类出口商品管理,由经贸部会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制定出口计划,指定出口单位,并制定出口管理办法。出口计划报国家计委批准后由经贸部下达。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根据出口计划按有关规定发放。严禁计划外出口,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
六、加强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的主要矿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派驻的公安机构,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维护矿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对目前仍然存在矿业纠纷的矿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抓好治理整顿,切实保障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主体地位,保障已取得合法采矿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矿产资源法》公布后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要限期无条件撤出;《矿产资源法》公布前进入的,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或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保留。要做好相应的定点划界、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工作。要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的主要矿区,由国务院组织工作组进行执法大检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本通知的精神,搞好治理整顿,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坚决煞住乱采滥挖的歪风。
八、解放军、武警、司法部门开办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及冶炼企业,由军矿主管部门、武警总部和司法部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审批领证手续,搞好矿山秩序的治理整顿。其生产计划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计划。
九、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