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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一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 2023-08-04 09:50 来源:福建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pvCount}}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管“长牙齿”的要求,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一批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宁德市霞浦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公路破坏耕地案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霞浦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霞浦县长春镇积石村至闾峡村327.36亩土地(其中耕地80.58亩)建设霞浦县东冲半岛风景观光道积石至闾峡段道路项目。2023年1月6日,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80.5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3年2月3日,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霞浦县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2泉州市石狮市林某矿违法占地倾倒建筑垃圾破坏农用地案

  2022年10月,林某矿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港后停车场南侧21.728亩农用地(其中耕地12.1295亩,林地9.5985亩)倾倒建筑垃圾。2022年10月18日,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2年11月29日,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石狮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3宁德市霞浦县颜某朋、李某茂、苏某霖违法占地建设养殖池塘及附属设施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18年2月至2021年3月,颜某朋、李某茂、苏某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霞浦县下浒镇石湖村19.71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池塘及附属设施。2022年6月13日,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19.71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3年2月8日,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霞浦县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4福州市闽侯县张某福、张某梅、谢某辉违法占地建设鱼塘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2020年5月,张某福、张某梅、谢某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闽侯县荆溪镇关西村里王自然村13.003亩农用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261亩)建设5口鱼塘。2021年10月25日,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11.261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2年1月14日,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闽侯县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8月19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福、张某梅、谢某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5福州市罗源县游某海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0年4月,游某海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罗源县洪洋乡官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2020年5月13日,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游某海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达人民币15.61万元。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0年5月25日,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罗源县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2月7日,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游某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由游某海支付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5.61万元;游某海用于矿山开采作业的两台锯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6泉州市安溪县林某德、王某良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0年9月至10月,林某德、王某良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溪县官桥镇仁峰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2020年10月19日,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林某德、王某良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达人民币62.83万元。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0年12月30日,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安溪县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9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对林某德、王某良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林某德、王某良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2.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林某德、王某良应赔偿采矿点复绿所需费用人民币61.32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厅执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