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建立和实施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基础性、规范性文件,《办法》着重从强化储备计划管理、明确入库储备标准、规范实施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旨在保障“净地”供应,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推动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办法》提出,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强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前期开发要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并建立巡查制度。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的储备土地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办法》强调,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同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自然资源报 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