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国土资文〔2015〕317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部分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矿管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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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5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等文件,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作了进一步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现就我省取消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下列行政审批事项予以相应取消
(一)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
(二)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
(三)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核;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
(六)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
(七)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
(八)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
(九)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
(十)土地登记上岗证核发;
(十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
(十二)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十三)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十四)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
(十五)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十六)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
(十七)矿泉水注册登记;
(十八)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
二、2015年以前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下列行政审批事项予以相应取消
(一)中外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前置审查;
(二)地质调查备案核准;
(三)国家出资从事区域性矿产地质调查的地区申请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备案核准;
(四)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
(五)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
(六)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
(七)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
(八)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
(九)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
(十)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
(十一)土地估价师资格认定。
三、落实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于已经决定取消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名义搞变相审批;国务院和省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实施行政审批、申报或转报;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应的衔接和服务工作。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5
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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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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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2月2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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