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闽环发〔2023〕3号)要求,对照部门“三定”和《福建省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闽委办发〔2020〕27号)等规定,经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共32项予以公布:
1.组织市、县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自然资源监测工作,对县级成果组织省级检查并报自然资源部,根据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下发地方使用。
2.在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做好其他已完成调查和补充调查、成果更新单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指导各地执行国家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
4.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5.组织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
6.组织划定“三区三线”并实施监督。
7.开展我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
8.编制并实施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9.组织申报中央重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立省级生态修复项目库,指导、督促市县推进项目实施。
10.组织各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动态巡查,省级开展抽查。
11.探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统筹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
12.配合省直相关部门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3.制定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参与生态修复政策,指导推动市县谋划项目。
14.负责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启动索赔、赔偿磋商、督促义务人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修复效果评估和信息公开工作。
15.严格开展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16.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
17.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18.分解下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
19.实施异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20.指导地市编制实施详细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合理确定规划用途。
21.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2.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对《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进行更新。
23.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把关,对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地块,不予核发规划许可。
24.组织推进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指导矿业权人做好资源节约指标填报;
25.组织编制实施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优化;
26.组织开展矿山打非治违工作,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常规监测基础上,加强矿山实地巡查、抽查;
27.在省级登记权属的金属类采矿权延续、变更前,督促采矿权人应按要求出具矿区范围内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报告。
28.指导推动各地市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开展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对省级以上绿色矿山实施动态管理,组织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
29.及时关注地方上报的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灾险情,开展地面沉降监测和趋势分析,督促指导地方落实防范措施。
30.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
31.承担省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
32.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