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减缴范围,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7〕15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42号)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删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7〕153号)第九条“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二、删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42号)第(六)条关于“二级以上渔港参照省重点项目减免30%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的表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