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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闽政〔2011〕20号

日期: 2011-03-21 11:45 来源:省国土资源厅 浏览量:{{pvCount}}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一)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充分发挥城镇规划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合理预留建设发展空间,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供地。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要认真审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各地必须尽快实施征地方案,并在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充分发挥已征收土地的利用效率。对市、县(区)三年批次征地总量的供地率达不到70%的,除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救灾用地外,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申请。

  三、着力推进和谐征地。各地要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和冲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一)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征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要及时开展“两公告一登记”,认真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制定的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统筹城乡发展。

  (三)强化对征地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未经被征地群众同意,不得强行征地。对于涉及征地的信访事项,各地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的要求,落实信访工作职责,把土地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四、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用地监管和指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主动做好用地的协调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依法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和相互沟通,及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规划许可、林地审核、环保评价和用地手续等情况,及时分析用地供需形势、新上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切实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土地调查在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基础作用,严格核查项目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采取土地利用情况的日常变更与年末变更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将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变化及时变更上图,确保土地利用变化的图件、数据、实地三者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产生新的违法用地,并做好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衔接。

  (三)认真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国土资源部定期开展覆盖全国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将予以问责。各地要认真核实卫片监测图斑,逐项对照,准确判定违法用地。对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主动查处、及时整改,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收回的要收回,可复耕的要抓紧复耕。属于临时用地的要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各地要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法批地、供地、用地、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做到处罚执行到位、处分处理到位。

  五、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补充耕地,强化项目管理,用好专项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并及时验收和网上备案。

  (一)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省政府已明确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切块下达专项资金。各地要强化补充耕地的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有效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实无法本地完成的,要通过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市、县(区)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又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指标的设区市,暂停受理其下一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各地每月要将市、县(区)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的完成数量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各地要加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各阶段的信息,应按要求向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管理。各地要健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科学合理使用,真正把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资金在线监控作用,防止侵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