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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2-10 15:32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量:{{pvCount}}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耕作层土壤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做好耕作层土壤保护和再利用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方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要求,推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重点用于土地整治等项目建设。2020-2022年全省要完成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2.2万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9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为指导全省各地规范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一)实施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闽政办〔202058号文,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对所占用耕地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责任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总责;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存储点或利用点。为提高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效率,减少监管成本,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依法依规委托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统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

  (三)工作要求。在统筹安排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规范设计施工、做好土壤存储、合理再利用等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要求统筹计划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耕地质量评定成果等,每年调查辖区内拟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情况、土壤利用需求,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近距离、点对点、减少存储原则,明确剥离区域、利用区域、存储点设置,强化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有序实施。二是要求规范设计施工。要按照全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福建省《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规范》(DB35/T 1762-2018)进行设计并实施。三是要求做好耕作层土壤的存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未立即利用时,应运输至存储点暂时存放。要做好存储点的选择、布局,一般应在交通便利、无污染、排水条件好的地方,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并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后设置。存储点要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安全,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不同类别的土壤要分类存放、做好标记,建立台账管理。存储土壤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利用完毕。四是做好土壤再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非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土地平整、农田提升改造等各类补充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的项目,也可用于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等。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可编制耕作层土壤利用方案,明确具体需求,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以便统筹安排。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跨县(市、区)利用。

  (四)实施步骤一是编制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要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分别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利用方案或合并编制剥离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剥离利用方案)。提出了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二是方案审查。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的,利用方案含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的,可不再单独组织编制和报审利用方案。三是实施土壤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确需变更方案的,要重新报送审查。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或利用点,由存储点管理单位或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出具耕作层土壤签收证明。四是土壤利用。暂时没有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可先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采取存储措施,待明确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后,按照程序实施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跨县(市、区)利用。五是验收。由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和再利用单位分别提出验收申请,剥离、利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通过后,土地方可进行平整。

  (五)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加强分工协作增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合力。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市、县(区)可根据各自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是强化激励机制,规定了激励措施。三是加强实施监管,提出了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