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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2-19 09:31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量:{{pvCount}}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的部署要求,拓展矿业权出让区块来源、增加区块出让数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要素保障,落实《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7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拓展出让区块来源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省本级矿业权出让工作,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目标

  一是维护权益。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利益。二是遵循规律。遵循矿产资源赋存开采的客观规律和矿业经济发展的市场规律。三是依法依规。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准则。四是提升水平。有利于提升我省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优质优用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矿山企业逐步提高管理与技术水平。

  三、主要内容

  《规程》将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分为出让区块项目库建设、年度出让计划确定、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办理矿业权登记四个部分。

  (一)建设出让区块项目库。一是建立报送区块建议模块。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在厅门户网站及矿政综合管理系统设立“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模块。供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工矿企业、社会公众等提供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二是筛选核实出让区块项目。厅矿权处会同技术支撑单位核实调整确定建议出让区块范围,将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及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具一定找矿潜力的建议出让区块纳入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备选库。三是规范出让项目库管理。核查符合出让准入条件、已列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的市场化出让项目,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出让。

  (二)确定年度出让计划。矿业权出让计划按年度制定,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研究适时增补。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经厅专题会研究通过后,提请厅长办公会研究,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省厅下达全省年度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按并计划组织实施出让。

  (三)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一是前期调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出让矿业权的,要及时向属地县政府汇报并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矿业权核查或实地联合踏勘(探矿权核查、采矿权联合实地踏勘)等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二是申请出让。省级登记矿业权出让工作,除海砂采矿权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外,其他矿种矿业权出让工作均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三是集体研究。矿权处将出让方案送厅地勘处、矿保处、修复处、财务处、省自然资源评审中心会审,会审处室依据各自职责提出意见。厅矿权处汇总后提请厅矿业权出让专题会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对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出让的项目,按规定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或出让起始价后,省厅发通知受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四是出让交易。由受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出让交易。五是签定出让合同。出让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受委托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及时将矿业权出让合同及费源信息推送至属地税务部门。

  (四)办理矿业权登记。一是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竞得人/中标人缴纳出让收益。二是申请矿业权登记。竞得人/中标人按照省级登记矿业权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申请办理矿业权新立登记手续。三是矿业权登记发证。受让人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按规定给予登记发证。

  四、适用范围

  本出让规程适用于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按协议出让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规定,目前金、锰、铜、铁、煤、萤石、地热、矿泉水、海砂等矿种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程。市县级登记权限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可参照执行。

  五、其他说明事项

  《规程》还从以下几方面对我省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进一步明确:

  (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要求要严格执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未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出让,确需增补的,需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当年度未完成出让交易的,需继续组织实施出让的区块纳入下年度出让计划。

  (二)海砂采矿权出让。海砂采矿权出让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由省厅委托沿海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三)经费保障。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经费保障,统筹资金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前期工作相关经费保障,不得由有意向参与竞争的企业先向垫资开展前期工作。

  (四)监督管理工作。矿业权登记后,厅修复处、矿保处等相关处室按照职责,依法对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地质资料汇交等矿业权人法律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联系人:刘丽珠

  联系电话:0591-87665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