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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7-04 16:19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量:{{pvCount}}

  为进一步推进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结合福建实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等文件要求,出台了《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用地布局指引、建设控制要求、组织实施程序四部分,具体解读如下:

  (一)总则。重点明确适用范围。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部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通则式”管理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也可选择直接适用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村庄名单,报县级政府同意。

  (二)用地布局指引。强调项目选址应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相关管控要求,新增村庄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引导村庄建设集中布局,严格限制占用耕地。

  (三)建设控制要求。明确乡村建设项目应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强调村民住宅建设规模满足《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制定了农村“两公”设施配置指引,细化提出养老、环卫等14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设置要求等。细化临道路、水系、架空电力线等的退距要求,明确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

  (四)组织实施程序。根据项目类型实施分类管理。支持保障零星的村民建房、农村“两公”设施建设,可依据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直接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后将地块范围、用途等通过系统推送更新纳入规划一张图。控制村民建房、农村“两公”设施之外的其他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地块图则,报县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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