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维护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具体从3个方面提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范围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二是明确自用和处置范围,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由处置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三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饰面用石材等其它矿种,符合该矿种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及采矿许可。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
一是明确剩余砂石处置期限。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处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年。二是明确剩余砂石总量评估勘查控制程度等具体要求,评估报告应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采用。三是明确剩余砂石价格评估,应对不同类别的砂石和有利用价值的覆盖层分别估算其价格,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监管
一是要提高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从源头上杜绝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之名行非法采挖砂石之实。二是负责批准施工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采挖砂石,严禁超批准的用地范围或备案项目范围(含平面和高程)、超期限采挖砂石。三是要求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的检查抽查力度,对涉嫌违法采矿、违规处置砂石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国玉,联系电话:0591-8766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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