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厅印发了《福建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5〕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矿业权协议出让的政策背景与目的
出让制度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关键环节,关乎资源合理配置、矿业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国家资源安全保障。我国长期致力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矿业权出让体系,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扫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主要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以及协议出让方式,其中协议出让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让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矿业市场的发展与变革,以及对资源管理精细化、规范化要求的提升,相关政策不断调整与完善。其目的在于在保障国家战略需求、矿山安全生产等前提下,严格规范协议出让行为,防止矿业领域腐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促进资源的有效勘查与开发利用。
协议出让作为特殊情形下的补充,与竞争性出让共同构建起完整的矿业权出让体系。在正常市场环境中,竞争性出让是主流,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吸引多元主体参与竞争,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而协议出让针对特定资源、项目或基于矿山实际生产需求,体现政府对资源的宏观调控和对特殊情况的考量。其存在保障了国家战略资源开发、重大项目推进以及矿山安全生产等需求。但由于协议出让相对缺乏市场竞争,若管理不当可能影响市场公平性。因此,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与规范操作流程至关重要。政策通过明确适用情形、强化审批流程等手段,确保协议出让在合理范围内发挥作用,避免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冲击,维持矿业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例如,在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中,通过协议出让给符合条件的特定主体,既能保障国家对稀土资源的战略管控,又能通过规范管理,防止因协议出让导致资源垄断或不合理开发,同时不影响其他矿产资源通过竞争性出让实现市场优化配置。
二、国家和我省对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的规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精神,我省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只有以下情形矿业权可以协议出让: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间距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土类矿产、地采石灰石矿山除外)的,包括:采矿区深部及上部、采矿区。
3.对基于安全原因拟扩大露采矿山剥离面等需调整开采区域的及已建设矿山的历史遗留井巷工程位于开采区域外的情形。
三、国家和省政府对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
虽然现行政策明确了矿业权协议出让的方式,但是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文件。尤其是对于矿山生产与矿业权合理性需求的协议出让更是如此。具体来说,如何确定零星分散资源没有明确的标准,已设采矿权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外延距离没有明确规定,实操中可能涉及“以小博大”“小马拉大车”的问题,从而导致协议出让失败。再如已设采矿权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实操中有可能出现以“少食多餐”“化整为零”协议出让来规避矿业权竞争出让情形。由于缺乏细则和标准,且协议出让属于低价的定向性出让,主要基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因此可能对行政机关造成较大的行政风险,为减省自由裁量权,降低廉政风险,出台我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明确我省矿业权协议出让适用范围及审批流程,可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
四、我省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程序
为规范我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程序、要件,以及协议出让书面申请书模板及附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程序如下:
1.采矿权人编制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核查情况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3.组织专家对安全性、合理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
4.按照规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5.对公示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6.对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协议出让的项目,由登记机关与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办理矿业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我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的特点
我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突出“从严从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主体资格条件。申请人需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各项法定义务,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无市场失信行为。
2.严格控制已设采矿权申请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的距离、面积、申请次数。为了减少自由裁量权,我省制定细则时根据现行地勘规范关于矿体外推的规定,明确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不得超过1000米,石灰岩等沉积型矿产不得超过800米,其他矿种一律不得超过400米;为防止“小马拉大车”情形,规定拟扩大矿区范围面积不得超出原采矿权面积的40%;为防止以“少食多餐”式多次协议出让扩大矿区范围以规避矿业权招拍挂竞争出让行为,规定已设采矿权申请勘查开采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扩大矿区范围只能申请1次。
3.规定扩大露采矿山剥离范围或井巷工程范围产生剩余砂石料资源的,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六、我省对部分矿种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特殊限制
涉及部分矿种的协议出让作出以下限制:
1.要求煤矿申请扩大开采区域的应进行安全生产论证,并征得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意见;
2.规定普通建筑石料矿山不得以协议出让扩大开采范围(包括扩大平面范围及上部、深部);
3.规定地下开采石灰岩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
联系人:刘丽珠,联系电话:0591-8766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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