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解决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批后调整用地问题,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福建省调整用地审批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情形。重大建设项目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可申请调整用地:一是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线路、位置变更审批程序;二是建设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减少占地特别是占用优质耕地。
(二)审批权限。省级审批权限包括2类:一是原由省政府批准用地,调整后项目整体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征收土地未超过70公顷、耕地不超过35公顷;二是原由国务院批准用地,调入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征收土地未超过70公顷、耕地不超过35公顷。
(三)报批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完成用地组卷,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其他注意事项。一是一个项目只允许调整1次,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申请调整。二是调出土地已配置新增建设计划指标不再退还;补充耕地指标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抵顶调入土地所需指标。三是调出土地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调整用地获批后予以退还。四是调出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回,不再供原建设项目使用,原属集体所有的,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联系人:陈小宁 0591-8766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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