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901-2021-01162
  • 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1〕6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1-11-10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福州、厦门市实施部分省级测绘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1-11-12 11:18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化测绘资质审批事项“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厅委托福州、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部分省级测绘资质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承接工作。

  一、委托审批事项实施范围

  福州、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等9项乙级测绘资质申请审批工作。

  二、委托审批程序和时限

  1.资质申请。登记注册地在福州、厦门市申请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向福州、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均由申请单位通过该系统填报。

  2.行政许可。测绘资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审批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测绘单位陈述时间)完成,审批结果上网公开,供公众查询。

  3.证书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由福州、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打印,分别盖“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测绘资质审批专用章1”(福州)、“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测绘资质审批专用章2”(厦门)。

  4.资料存档。福州、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申请后,应通过测绘资质系统及时下载打印、归档申请材料,做好纸质申请材料的存档等相关工作。

  5.委托时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委托审批的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承接工作。福州、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抽调作风严谨、服务意识强,办事公道正派、测绘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从事测绘资质审批工作。对省厅委托承担部分测绘资质审批事项,不得再委托和下放。

  2.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省厅将加快开通福州、厦门市的省级审批权限。在委托审批实施前,开展测绘资质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和测绘资质审查标准等,确保承接工作顺利推进。

  3.依法开展资质审批。福州、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承接测绘资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办理承接测绘资质审批事项,不得变相增加或者降低办理条件,但在审查中对存疑义的材料可要求测绘单位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4.公开审批事项信息。福州、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办事大厅,做好网上办理事项申请受理、办理工作,及时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审批办事指南、办理结果等信息,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双公示”工作。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重点建立日常监管、定期抽查、个案请示等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职权事项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四、委托审批的监督管理

  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厅不定期组织开展承接审批事项的业务培训,提高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承接单位的日常监管,指导督促其依法、规范办理承接审批事项。承接审批事项应将每季度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等情况,在下一季度初报省厅备案,省厅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抽查审批件比例不低于5%,并通报检查情况,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行为。对于受委托机关违法违规实施委托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回委托权限,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2.建立委托试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乙级资质审批职权的试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省厅对主动申请承担测绘资质审批委托事项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建设、工作人员配置、审查技术能力等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将其纳入试点清单。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向省厅国土测绘处反映,联系人朱宗平,联系电话0591-87665615。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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