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901-2023-00962
- 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3〕5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3-09-01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和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5号,以下简称《规定》,附件2)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批管理
各市、县(区)自然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和《规定》有关要求,加强成果管理,严格定密范围,明确审批权限,切实强化本行政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工作。要设立或者明确本级机关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的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和设备,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要严格对照《规定》确定基础测绘成果密级,每年定期编制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公告,并在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上发布。
二、优化审批服务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在符合《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流程,除特殊项目外,原则上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要加快“福建省地理信息成果综合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逐步实现全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分发信息化管理,确保成果提供信息省市县联动监管。要强化审批能力提升,负责审批的人员应严格审核把关申请单位的使用目的、范围和保管条件,以及是否涉及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安全高效。
三、强化全程监管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监管职责,应当建立成果管理、审批提供、批后监管、到期销毁的闭环管理体系,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要建立常态化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要积极应用数字水印、限制期限、联网报警等安全防控技术,事中要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安全检查等,事后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问题的发现和查处,形成全方位覆盖的监管模式。
四、督促到期销毁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认真履行使用到期销毁制度,严格防范和化解失泄密隐患和风险。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使用人未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程序,并提交《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清册》(附件3、4)备案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2.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清册
4.销毁清册编制要求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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