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601-2022-00775
- 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2〕4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2-05-06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标本兼治”要求,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查清金矿矿山废弃矿井情况,集中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倒卖民用爆炸品、氰化钠和“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治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落实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封堵责任主体,封堵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斩断金矿“洗洞”黑色产业链,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和保护生态环境。
二、进度安排
(一)集中排查(2022年4月至5月)。以下列情况为重点,开展全域全覆盖排查,摸清情况,建立台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1.排查金矿废弃矿井情况。以现有金矿采矿权、探矿权目录清单为基础,对金矿废弃矿井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包括政策性关闭金矿、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的废弃矿井数量及封堵情况、封堵责任主体,以及金矿盗采点位置、封堵情况、封堵责任主体。
2.排查民用爆炸物品情况。包括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情况。
3.排查氰化钠情况。包括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情况。
4.排查非法采选金矿用电情况。
5.排查金矿“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6.排查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情况。
(二)集中打击整治(2022年6月至7月)。对集中排查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况,坚决严厉打击,依法整治到位。
1.对“洗洞”等盗采金矿行为,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行为、用电行为、污染环境行为,以及违法违规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及“保护伞”的,一追到底,做到“人不漏案,案不漏人”。
2.对政策性关闭金矿、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及金矿盗采点等涉及的废弃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封堵,并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对尚未封堵的废弃矿井,由治理责任主体进行彻底封堵;对封堵不彻底的废弃矿井,组织重新封堵。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3.对排查发现的金矿及其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的,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治理完成时限,加快治理到位,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总结巩固提升(2022年8月起)。各市、县(区)要及时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重点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闭环管理、矿山关闭管理、矿山动态巡查、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反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市县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共同做好日常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强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逐级压实整治责任,逐级建立联席会议,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以“零容忍”态度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坚决遏制“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各县(市、区)要明确一位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级联席会议召集人,靠前指挥,抓好具体整治工作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汇总相关部门排查台账,接受群众举报,加强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实行问题清单管理,整治到位一宗,对账销号一宗;要建立快速反应联合执法机制,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坚决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
(二)明确责任分工。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要与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相结合,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落实,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指导市县摸底金矿废弃矿井情况、治理金矿废弃矿井,依法查处违法开采金矿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市县电力管理部门督促供电企业对已查实的非法采选矿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市县公安机关严格审查审核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氰化钠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依法查处废弃金矿“洗洞”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对废弃金矿“洗洞”问题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氰化钠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及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产品进行查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督促市县开展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摸底排查及治理。
(三)严格工作督导。市、县(区)集中排查情况、集中打击整治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6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前逐级报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集中打击整治阶段未完全处置到位的问题,要纳入常态管理,严格挂账监管,明确处置责任主体、处置时限要求,坚决盯住不放、不能久拖不治。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督办;要汇总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严肃整治纪律。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要求,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内外勾结、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的,按照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反面相结合,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对“洗洞”盗采金矿危害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对重大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推动提升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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