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601-2025-00185
  • 文号: 闽自然资办〔202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1-17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5-02-19 08:27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规程》已经厅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登记权限矿业权竞争出让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建设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

  (一)拓展出让区块来源。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厅矿权处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在厅门户网站及矿政综合管理系统设立“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模块,广泛征集出让区块建议。出让区块建议来源为: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工矿企业、社会公众提供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厅地勘处依据省地质勘查项目勘查成果,提出出让区块建议;无争议纠纷,有进一步勘查前景的历史灭失探矿权和有剩余资源储量或进一步勘查前景的历史灭失采矿权。

  提出出让区块建议应填写《出让区块建议表》,出让区块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区块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勘查开采主矿种、面积、已有工作基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找矿信息等,采矿权出让区块还需要提交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二)筛选出让区块项目。厅矿权处会同技术支撑单位通过矿政综合管理系统对建议出让区块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水源地等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进行重叠比对,按各类敏感区域空间管控要求,确定建议出让区块范围;省自然资源评审中心负责整理、分析各区块地质资料,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价各区块成矿地质条件和地质勘查情况。矿权处将经专家论证的建议出让区块提交厅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

  二、确定年度出让计划

  矿业权竞争出让需要制定矿业权出让计划,矿业权出让计划按年度制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研究适时增补。

  (一)报送计划。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及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从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中选择下一年度拟出让的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报送的矿业权出让计划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矿业权出让条件进行复核,将所辖县(市、区)的矿业权出让计划汇总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厅。

  (二)处室会审。厅矿权处汇总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提交地勘处、矿保处、修复处等处室进行会审。

  (三)集体研究。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省厅下达给各地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

  (一)前期调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出让矿业权的,要提请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矿业权核查(探矿权)或实地联合踏勘工作(采矿权),经核查符合出让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明确意见的方可申请出让。同时要在出让前明确用林、环保、水保、安全等涉矿手续办理条件要求,切实做好衔接,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

  (二)提出申请。省级登记矿业权出让工作,除海砂采矿权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外,其他矿种矿业权出让工作均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出让矿业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函向省厅提出申请,并随函报送以下材料:

  1.县级政府申请出让矿业权的文件,附矿区所在地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实地踏勘意见(采矿权)、县级政府核查处置意见(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方案;

  2.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业权出让的文件;

  3.前期地质报告及相关图件(拟出让探矿权的);

  4.地质储量报告及相关图件、储量评审意见书、“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拟出让采矿权的);

  5.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件材料。

  (三)方案审查。矿权处将出让方案征求厅地勘处、矿保处、修复处、财务处、省自然资源评审中心等意见,会审处室依据各自职责提出意见,厅矿权处汇总后提请厅专题会议审查,形成会议纪要。

  对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出让的项目,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按程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额征收矿种),或委托省自然资源评审中心测算矿业权出让起始价(按率征收矿种),按规定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或出让起始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或矿业权出让起始价确定后,省厅通知受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

  (四)出让实施。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及厅专题会审定的出让方案,由受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出让交易。

  受省厅委托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须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省厅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易平台网站等同步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同步进行公示。

  (五)签定出让合同。公示10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的,受委托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一式四份,出让人持有两份(其中一份转省自然资源厅)、受让人持有两份。并及时在福建省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出让合同、公示文件等材料,及时向省厅报送出让结果并将矿业权出让合同及费源信息推送至属地税务部门。

  四、办理矿业权登记

  (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竞得人/中标人缴纳出让收益。

  (二)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竞得人/中标人按照省级登记矿业权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五、其他

  (一)严格执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对未纳入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的,原则上当年度不予出让。具备出让条件的区块,经属地县级政府研究确需增补的,按程序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符合出让要求的,予以增补。对当年度未完成出让交易,需继续组织实施出让的区块纳入下年度出让计划。

  (二)海砂采矿权出让工作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由省厅委托沿海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经费保障,统筹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前期工作相关经费保障,不得由有意向参与竞争的企业先行垫资开展前期工作。

  (四)矿业权出让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处室和单位审查及征求意见情况、会议纪要、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出让结果、公示文件、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据、颁发通知书等均应按规定归档。矿业权出让要全过程在线办理,信息依法公开,接受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对矿业权出让活动的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五)本规程适用于省级登记权限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市县级登记权限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可参照执行。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程施行前其他文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