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601-2025-01406
- 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5〕2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11-26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等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二)自用和处置范围。在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由处置单位在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该工程建设的砂石自用范围(包括用途和用量)应在剩余砂石处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饰面用石材等其它矿种,符合该矿种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及采矿许可。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
(一)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期限。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处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年。
(二)剩余砂石总量评估。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评估。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砂石数量评估时,应认真调查该区域的岩石类型、质量、空间分布,以及风化壳和覆盖层分布等情况,并参照《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建筑用石料类》对应矿种的一般工业指标进行划分,提出可利用的方向。工程建设项目可利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和设计文件,采用分区、分段评估的方式进行砂石评估。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平整的砂石评估勘查控制程度原则上应达到普查,砂石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原则上勘查控制程度应达到详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评估报告应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采用。
(三)剩余砂石价格评估。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价格评估。在价格评估时,应对不同类别的砂石和有利用价值的覆盖层分别估算其价格,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监管
(一)加强源头管控。各地要提高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在项目立项选址阶段,可开展跨部门联合会审,尽量避免采挖大量砂石资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要按照“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砂石数量,涉及砂石对外销售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从源头上杜绝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之名行非法采挖砂石之实。在对剩余砂石公开有偿处置前,建设项目用地手续须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等项目须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或备案。
(二)加强项目管理。负责批准施工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监督项目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采挖砂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在批准的用地范围或备案项目范围内采挖砂石。严禁超批准的用地范围或备案项目范围(含平面和高程)、超期限采挖砂石。
(三)加强监管执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的检查抽查力度,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每年对辖区内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情况按不低于10%、30%、100%进行检查抽查。对涉嫌违法采矿、违规处置砂石等行为,要组织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要及时制止,对违法采矿问题严肃查处,对违规处置砂石问题纠正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执法事权已授权或已委托其他执法单位的,应按规定移送,并做好指导、督促和跟踪工作。
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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