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601-2026-00442
  • 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6〕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6-05-13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砂开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6-05-19 09:30

沿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海域使用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海域海砂开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陆海统筹有序投放海砂采矿权。沿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加强海砂资源调查评价,提前规划海砂开采布局,在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基础上,陆海统筹有序投放海砂采矿权,保障海砂供需平衡。

二、从严海砂采矿权出让交易。严格执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严禁违规设置不合理、歧视性、限制性、倾向性的采矿权出让条件,严禁违规增加前置资格审查内容,严禁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品的交易和流通。

三、规范海砂开采“两权”续期工作。因政策影响、形势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已设海砂采矿权到期,但有偿取得的海砂资源尚未采完的,在开采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办理采矿权续期手续,续期合同上应明确剩余开采总量,严禁超总量开采。符合海砂采矿权续期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海域使用权与海砂采矿权权利期限应一致,海域使用金按首次出让时的价格标准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人在办理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续期登记后,应重新编制开采方案,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进行海砂开采作业。

四、加强海砂开采事中事后监管。沿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海砂开采企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海砂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配合做好海砂监管执法,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海砂采矿权信息、海域使用权信息以及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向海洋执法机构通报共享,配合做好维护海砂开发秩序、打击整治盗采海砂相关工作。

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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