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鼓励和表彰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全社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为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报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局报告,并作为预报的时限。
第四条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的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实行不定期评审、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成功后两个月内实施评审工作。
第七条 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获奖:
(一)地质灾害监测有效,灾情预报及时、准确,在预报后几天之内发生地质灾害,并避免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的;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中,组织严密,防治有力,业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设立集体奖和个人奖。根据贡献和成效的大小,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任何单位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中,避免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获得集体奖。其中:预报特大级地质灾害,避免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的为一等奖;预报重大级地质灾害,避免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为二等奖;预报较大级地质灾害,避免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三等奖;预报一般级地质灾害,避免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四等奖。
(二)任何个人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中,避免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获得个人奖。其中:预报特大级地质灾害,避免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的为一等奖;预报重大级地质灾害,避免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为二等奖;预报较大级地质灾害,避免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三等奖;预报一般级地质灾害,避免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四等奖;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的为五等奖。
第十条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获奖者,奖金分别为:集体奖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5000元,四等奖10000元;个人奖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四等奖8000元,五等奖500—1000元。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个人所在的单位(村、镇),在临灾预报成功后一周内,向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局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材料
(二)申报。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局负责申报工作,在受理推荐材料后5日内审核,填写《福建省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办法》,并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申报材料。
(三)审核。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一周内酌情指派由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组成的专家组赴现场勘查核实,提交现场勘查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审核材料。
(四)评审。省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评审小组根据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评审材料和专家组的现场勘查报告组织评审,评定奖励等级。
(五)公示。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介上或者地质灾害发生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情;临灾预报的单位或者个人;避免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拟定奖励等级、奖金额等。
(六)复查。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材料或者公示后,可酌情指派由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组成的专家组或者会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专家组赴现场复查,并提交现场复查报告。
(七)决定、奖励公示期满后,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八)颁奖。奖金在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一个月内兑奖。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申报表;
(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推荐材料;
(三)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材料;
(四)地质灾害监测结果材料;
(五)地质灾害现场勘(调)查材料;
(六)避免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经费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材料存入个人档案,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评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评奖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应当全部追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